撰文/秦拓夫

24年前,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发起一场装修工程合同纠纷虚假诉讼,使原告轻而易举获得1500多万元装修工程款的判决支持。多年之后,司法机关发现原告向法庭提供大量伪造证据,原审法院通过再审并经重庆高院终审后,确认原审判决系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撤销已生效执行的原审判决。就在这时,原告对此案发起新一轮诉讼,两次被法院认定为重复起诉。原告再次对该案发起诉讼,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次,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推断性鉴定报告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338.8万元装修工程款,并承担自2002年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多次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还差点承担刑事责任……

1、一路造假,皆为利来

1998年2月,重庆市涪陵嘉乐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乐汇公司)与重庆港某建筑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某公司)就嘉乐汇大酒店的装修工程达成口头协议(嘉乐汇公司与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均为同一人——甘某),约定嘉乐汇大酒店由港某公司分四期装修,并对每期装修内容作出详细约定,装修工程款按月进度全款支付。若嘉乐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装修工程款,港某公司有权将嘉乐汇大酒店房产以抵押或拍卖后优先受偿。口头协议达成后,港某公司从1998年2月开始进场施工,如期分段完成嘉乐汇大酒店1—3期装修工程内容。第4期装修工程因资金问题未完工。嘉乐汇公司前后共支付港某公司装修工程款1434.66万元。2002年4月,港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由甘某变更为周某,仍由甘某控制。2002年7月28日,嘉乐汇公司与港某公司对装修工程算账,减去嘉乐汇公司已支付装修工程款1434.66万元外,尚欠港某公司装修工程款1515.34万元。当日,嘉乐汇公司与港某公司签订了《欠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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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4日,港某公司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起诉嘉乐汇公司,请求判令嘉乐汇公司支付拖欠装修工程款1515.34万元及违约金,并判令港某公司对嘉乐汇公司所拥有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对案件事实无任何争议,对原告举示的各种证据全部认可。由于诉讼双方无任何争议,本可以调解结案,但鉴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只能以判决方式确认,三中院遂于2002年12月16日作出(2002)渝三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一、嘉乐汇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支付所欠港某公司装修工程款1515.34万元,并支付按其欠款额从2002年8月29日至付清之日(每日0.4%计)的违约金。二、港某公司对嘉乐汇公司所欠其装修工程款本金1515.34万元,在嘉乐汇公司拍卖或变卖嘉乐汇大酒店偿还其欠款时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生效后,港某公司共计从嘉乐汇大酒店拍卖价款中获得执行款974万元。

但谁也没想到,这起毫无争议的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在10年之后,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出系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为应对建行4000万元贷款到期追收而发起的虚假诉讼,甘某、周某、雷某某等人因在原审诉讼中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31日,检察机关对甘某、周某、雷某某作出存疑不诉决定。重庆三中院依法对该案重审,认定为虚假诉讼,撤销已生效的原审(2002)渝三中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港某公司对此再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高院

令人不解的是,港某公司向重庆高院提供了虚假证据。重庆高院在庭审中将港某公司提供的两份《涪陵嘉乐汇大酒店装修工程竣工技术文件》互核后发现:该文件卷宗资料少了两页,即1999年11月20日的单位竣工报告(竣工通知书)和1998年3月25日的设计变更通知书,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中预算造价为2750万元,而档案馆中保存的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中预算造价为1750万元。港某公司举示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表中预算造价为2750万元明显具有从1750万元改动为2750万元的痕迹。也就是说,港某公司仍未汲取造假教训,心存侥幸,向重庆高院提供伪造证据,企图瞒天过海,以达目的,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

重庆高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维持重庆三中院判决的终审判决。2023年5月24日,重庆高院对嘉乐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对港某公司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974万元执行回转作出裁定:港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嘉乐汇大酒店返还执行的款项974万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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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重庆三中院的再审判决书和重庆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以及甘某、周某、雷某某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甘某亲笔写给公安机关的《悔过书》佐证。

2、“重复起诉”与“推断性鉴定报告”存疑

2023年9月6日,港某公司决定就与嘉乐汇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向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嘉乐汇公司向港某公司给付装修工程款1872.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港某公司诉嘉乐汇公司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已经重庆三中院再审及重庆高院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遂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港某公司的起诉。港某公司不服,向重庆三中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港某公司就该案再次向一审法院发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定港某公司承包实施的嘉乐汇大酒店二、三期装修工程结算造价金额(以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结算金额为准);2、判决嘉乐汇公司向港某公司给付装修工程款暂计1872.71万元(最终以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结算的二期三期装修工程造价金额为依据计算);3、判决嘉乐汇公司向港某公司承担给付暂以1872.71万元为基数自1999年11月21日至2020年4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4、鉴定费、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嘉乐汇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仍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港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三中院。

出人意料的是,这次上诉获得了重庆三中院的支持,而且效率之高也出人意料。2024年5月15日,重庆三中院对此上诉立案,5月22日作出裁定:一、撤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4)渝0102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港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63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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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案到裁定仅用了7天时间,工作效率之高,令人感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港某公司两次被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后的上诉,重庆三中院审理此案的都是同一名法官。让人不解的是,在港某公司两次诉求主体相同的情况下,第一次上诉被驳回,第二次上诉很快得到支持,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审。

这一次,也就是第三次,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主审法官与原告代理人在2024年7月16日的庭审中一段对话耐人寻味。主审法官问:现在这份判决(指重庆三中院(2017)渝03民再15号)高院是维持的吗?原告代理人答:是维持了的。问:那我们怎么来推翻这个判决?

但这段耐人寻味的对话,并没有影响一审法院的最后判决,不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推断性鉴定报告书”,判决原告获取2338.8万元工程款,并享有自2002年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三中院,目前尚无终审结果。

值得关注的是,该案在重庆三中院的再审和重庆高院的终审判决中,对案件实体尤其是实体中最核心部分即嘉乐大酒店装修工程款是否已结算、是否属于重复结算进行了审理。再审认为,根据甘某、周某、雷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嘉乐汇公司委托重庆涪陵区造价管理站出具的涪建价(1999)17号《建设工程结算审查通知书》对嘉乐汇大酒店装修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金额为1540.68万元、重庆高院在建设银行渝涪支行与嘉乐汇公司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阶段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嘉乐汇大酒店司法评估报告书,对该酒店装修工程的重置价评估为1483.87万元、公安机关在相关刑事案件侦查中委托鉴定机构对嘉乐汇大酒店装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结果为1517.73万元,前后三个阶段三个不同的专业机构对嘉乐汇大酒店装修工程确定的造价均为1500万元左右,足以证明嘉乐汇大酒店的装修工程造价并非港某公司主张的2900余万元。涪陵造价管理站原站长汪某某的证词以及大正涪陵分公司出具的(2002)08号《装修工程结算审核通知书》证明了对嘉乐汇大酒店第二、三期装修工程属重复结算。

而这次由重庆某咨询公司对案涉装修项目的造价作出的司法鉴定,系推断性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示,大量现场无法核实,未作鉴定。那么,这次鉴定为2338.8万的结果从何而来,依据是什么?

被告方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本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若违法进行实体审理,也已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依法不应支持;本案若违法进行实体审理,推断性造价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内容失实,依法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典型的“以鉴代审”,计价方式严重违法,鉴定中的现场勘验严重违法,鉴定严重超期,鉴定结论实体内容严重失实,工程量严重造假,虚构装修设施设备,杜撰材料价格,大幅虚高。其中干蒸设备、按摩池设备、啤酒设备均由被告负责购买并组织安装,原告未参与,但是在鉴定造价中将上述设备的安装费计入总体造价;本案若违法进行实体审理,原告方证据伪造、虚假、证明力不足,被告方已提供大量材料证明案涉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原告主张的债权无事实基础,工程款至少已支付了1434.6万元,该事实由原告在原审中自认及在案证据充分证实,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自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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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一级律师黄光界对该案发表个人看法:港某公司与嘉乐汇公司的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存在一些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地方。原、被告双方先是恶意串通联手搞“虚假诉讼”,被司法机关查出后经原审法院再审和重庆高院终审认定。两级法院对案件的实体也作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早已生效执行。从法理上讲,港某公司如果觉得自已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首先应当通过法律渠道撤销重庆高院的终审判决,重新再审。否则,该案无论到哪里起诉,最后都绕不过重庆高院这份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书,因为重庆高院对这起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作了实体审理,确认了实体事实和相应证据,依法作出了判决并已生效执行。重庆高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和审理该案时,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对嘉乐汇大酒店装修工程项目作出造价鉴定为1483.87万元、1517.73万元,均在1500万元左右,而之前的造价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查通知书》对嘉乐汇大酒店装修工程造价的结算审核金额为1540.68万元,三次鉴定都是依法作出并被司法机关采纳,而这次由重庆某咨询公司作出的推断性鉴定意见书,在大量现场灭失未纳入鉴定的情况下,居然鉴定出2338.8万元,比前面三次依法鉴定出来的结果多出800多万元。

正如港某公司在重庆高院终审判决生效后第三次起诉时,主审法官庭审中所说:我们怎么来推翻这个判决(指重庆高院的终审判决)?明眼人都明白,主审法官也清楚,对同一案件的审理,下级法院如何去推翻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

这起跨越24年的合同纠纷案,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司法的底线与法律的威严。原告从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侥幸得逞,到检察机关监督下的再审纠错,到终审判决的司法定论,案件一波三折的历程警示世人:任何试图以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唾弃。该案不仅揭示了虚假诉讼、对司法公信的侵蚀,也警示那些试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不断变更诉讼请求达到谋利的目的之行为,最终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诚信的缺失必付代价。唯有敬畏法律、尊重事实,方能筑牢公平正义的基石。

作者简介:秦拓夫(实名:秦顺福),曾在新闻机构担任财经、法治调查记者和执行主编等职近30年。现为独立媒体人,自由作家。拥有多个主流媒体账号。长期关注司法公正、社会公平及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尊严问题,在国内100多家报刊和门户网站发表大量深度调查报道和文学作品,发表和出版中、长篇小说及纪实新闻作品集6部。部分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和被领导批示,助推问题解决。被网络平台评介为“融合法律专业与新闻专业和文学感染力,利用多平台发声,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