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扬一生背负诈骗罪名、含憾离世,其子半生奔走只为洗清父辈污名,刑事错判带来的人格贬损、家庭创伤,唯有依法改判才能弥补。司法机关不能因案件年代久远就搁置争议,要破除重当前、轻历史的政绩短视,对历史遗留争议案件一查到底。

1984年12月,黄振扬与福建寿宁县外贸局业务员张世民结识,张世民希望黄振扬能帮其介绍锡锭资源。黄振扬在得知桂东城关镇李某等人有锡锭存货后,决定帮张世民提供货物。

因货源的特殊性,须现款才能提现货,黄振扬要求张世民先预付货款,然后再去找货源。张世民同意先将现款汇到桂东,但要求款项需进国营单位账户。于是,黄振扬让张世民把款汇到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账户上。

为了顺利汇款,经桂东县法院食堂工作人员的同意,在合同文本上加盖了法院食堂的专用章,但该印章并未被张世民认可,随后又补盖了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公章。最后签订了一份销售锡锭15吨、总金额54万元的合同。

经张世民本人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黄振扬为了获取信息费和业务费。

在54万元货款到账后,黄振扬为了履行交货的义务,又先后托多人去寻找货源,并根据货源情况办理提货手续。由于所寻找的货物均不符合张世民的要求,张世民通知黄振扬“有货都不要了,立即退款”,最后提出终止合同。

黄振扬在第二天就主动退还了账户上的货款15.5万元。由于桂东县饮食服务公司欠银行贷款,其账户上的38万元资金被银行冻结,最后由桂东工商局处理退还,一共退还了寿宁县外贸局53.5万元。

最后还有5000元无力退还,黄振扬认为,这笔钱是所托之人为货源支出的购货定金及差旅费用之需。不过,最终黄振扬自己还是还了3100元,只差1900元没能还,占货款总额54万元的1%都不到。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黄振扬与张世民签订合同,不是为了得到54万元货款,而是为了获得信息中介费和业务费。

在54万元货款到账后,黄振扬没有拿走,而是积极得履行合同,在张世民提供终止合同后,也没有将货款据为己有,而是退还给寿宁县外贸局,没有给购货方造成损失。

然而,在张世明和寿宁县外贸局均没有向黄振扬追要剩余1900元的情况下,1985年12月28日,黄振扬却因诈骗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东县法院作出判决,黄振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桂东县法院认为,黄振扬属国家职工,又未取得营业执照,自己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货源的情况,采取欺骗手段,非法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而黄振扬则坚称,自己只是做生意的中介,根本不构成诈骗犯罪。

自判决生效后,黄振扬服刑期间、出狱后三十余年持续申诉,2009年,郴州中院再审本已形成无罪意见,最终却维持原判。

黄振扬含恨离世后,其子黄枭腾接续申诉,桂东县、郴州市二级法院多次接访承诺复查均被驳回,2026年4月,湖南省检察院复查后又予以驳回,四十一年维权路再次受阻。

2025年4月,《陈勇评论》曾对该案细节进行过详细披露。

湖南省检察院驳回申诉后,黄枭腾依然没有气馁,而是延续了多年来的持之以恒,继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申诉。202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黄枭腾的申诉,这是该案进入国家级司法审查的关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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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评论》认为,司法机关正确政绩观的核心,从来不是 “维持原判、回避纠错”,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全错全纠,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今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正式受理该案,正是检验司法机关能否站稳正确政绩观、践行司法初心的关键契机。

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对待陈年申诉案件,容易陷入片面政绩误区:将 “零改判、零纠错” 当作工作成绩,顾虑追责、国家赔偿等问题,刻意回避案件存在的事实与法律漏洞,反复驳回合理申诉,导致当事人数十年奔走维权。

黄振扬案恰恰是这种偏差政绩观带来的沉重缩影:1986 年桂东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振扬十年有期徒刑,综合全案事实来看,黄振扬仅为锡锭贸易居间中介,无虚构货源、非法占有货款的主观诈骗故意,购货方终止合作后次日便主动退还绝大部分货款,仅剩余 1900 元业务相关尾款未结清,未给企业造成实质经济损失,多名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均出具专业意见,证实该案不满足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

如果司法机关把不纠错当成工作政绩,漠视案件客观疑点、无视当事人合法诉求,看似规避了短期麻烦,实则积压群众怨气、损害司法公信力,完全背离司法政绩观 “为民公正” 的根本导向。真正的司法政绩,是敢于直面历史旧案瑕疵,主动查清事实、纠正错误,而非掩盖问题、拖延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审判监督工作准则: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无论当事人是否在世、案件发生于哪个年代,错案冤案必须纠正

这一准则,是司法机关树立正确政绩观的硬性标尺。最高检现已受理黄振扬刑事申诉,是跳出地方利益闭环、自上而下公正监督的重大契机,《陈勇评论》呼吁最高检立足正确司法政绩观,开展无偏袒、全覆盖的全面核查:

全面调取原审完整卷宗,还原交易原始事实。最高检应细致核查1984年锡锭居间交易全部书证、当事人笔录、货款流转记录,核实黄振扬中介身份、货源对接经过、全额退款事实,厘清剩余1900元款项的真实用途,客观区分民事居间纠纷与刑事诈骗犯罪的边界,摒弃当年计划经济时期的裁判思维,结合现行刑法精神客观评判主观犯意。

逐一核查多年申诉提出的核心疑点。最高检应针对原审立案起因、证据采信瑕疵、法律适用偏差等当事人持续反映的关键问题逐一回应,充分吸纳湖南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湘潭市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培立等法学专家出具的无罪论证意见,客观考量当年人大代表持续督办、多位法律界人士呼吁纠错的专业意见,不回避原审裁判存在的法律漏洞。

完整梳理四十余年申诉全过程,审视地方司法处置流程。最高检应核查市县两级法院历年接访、复查、再审环节的处置记录,对照历次接访承诺与实际办理结果,检视地方司法机关过往是否存在复查流于形式、程序空转等问题,杜绝口头答复、实质不作为的形式主义处置方式。

司法工作的政绩,最终落脚于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黄振扬一家两代人耗费四十一年伸冤,放弃经济补偿只求一纸清白,这份朴素诉求,是群众对司法公正最直白的期盼。

对该案全面核查、依法纠错,本身就是司法机关践行正确政绩观最直观的实践。

黄振扬生前在桂东县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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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扬生前在桂东县法院申诉

黄振扬一生背负诈骗罪名、含憾离世,其子半生奔走只为洗清父辈污名,刑事错判带来的人格贬损、家庭创伤,唯有依法改判才能弥补。司法机关不能因案件年代久远就搁置争议,要破除重当前、轻历史的政绩短视,对历史遗留争议案件一查到底。

直面纠错是重塑地方司法公信的治本之举。长期驳回合理申诉、搁置案件疑点,只会不断消耗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最高法、最高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总基调是:破除“新官不理旧账、纠错影响政绩、怕翻案担责、护短遮错”的错误政绩观,把有错必纠、为民平反、实质公正作为司法核心政绩,不回避历史遗留错案,不因为追求结案指标、维稳短期成效压制申诉复查。

两高明确,要摒弃 “护短遮丑” 错误政绩思维,严禁将纠正历史错案视作 “否定过往工作、损害部门形象、拉低考核数据”,明确要敢于依法平反冤错案件、实质性化解长期申诉积案,是检验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正向政绩;压制申诉、拖延复查、刻意维持错误裁判掩盖问题,是政绩观严重偏差,要纳入负面评价和追责。

两高同时调整了考核导向,不再以 “维持原判率、申诉驳回率” 作为正向指标;而是将历史错案甄别、再审改判、国家赔偿落实、信访息诉化解成效纳入高质量司法核心评价,扭转 “怕改判、怕纠错” 的办案导向。

同时,两高全面放开了申诉入口,禁止以 “年代久、程序终结” 拒之门外。历史形成刑事、民事、产权、涉企旧案,只要存在证据矛盾、非法取证、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线索,无论时隔多少年,不得以超过时效、案件早已终结为由不予受理复查。

对当事人多年持续申诉、反复信访的历史旧案,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审查,落实有信必复、限期答复,杜绝程序性敷衍、简单驳回了事(程序空转)。

唯有秉持不护短、不回避的态度,实事求是核查案件,有错即依法启动纠正程序,才能向社会传递法律不偏袒、有错必追责的鲜明信号,树立司法公正权威。

两高同时还强调,公正办理申诉是落实法治为民的核心政绩。新时代司法正确政绩观,要求摒弃重办案数量、轻办案质量,重短期稳定、轻实质公正的错误导向。

最高检受理该案,承载着群众对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信任,办案机关应当摒弃地方本位思维,不受地域、过往裁判结论束缚,纯粹以法律、事实为标尺作出客观审查结论。

四十一年沉冤待雪,两代人执着坚守,该案走到最高检受理阶段,是历史留给司法机关检验政绩观的重大考题。

《陈勇评论》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秉持 “司法为民、有错必纠” 的正确政绩观,穷尽核查手段还原案件全貌,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相关规定,厘清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

若原审判决确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给出经得起法律、历史、群众检验的处理结果,让迟到四十一年的公平正义落地,以实事求是的司法担当,书写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法治的司法政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