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某生于1938年10月,共生育了4名子女,唯一儿子即陈某的父亲已于2002年去世。一套52.4平方米的房子,原本是匡某名下的唯一房产。2024年1月31日,她把这套房签了赠与合同,过户给了孙子陈某。

没想到,这成了老人晚年麻烦的开始。

2024年7月起,匡某多次生病住院。出院后需要人照顾,她想回自己这套房子住。但在大女儿和孙子的通话录音里,陈某以没人能照顾老人为由,不同意奶奶回去住。房子当时正由陈某的母亲居住着。

老人生病出院无处可去,最后只能住到大女儿家,由大女儿照料。自2024年7月起,孙子陈某每个月给大女儿转去500块钱。但面对自己赠出房子却回不去的现实,匡某把孙子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把房子过户回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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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了法院,双方的争议点很明确:房子是白给的,还是带条件的?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老人是在把唯一住房送给孙子后,面临了无房可住的困境。结合陈某自2024年7月起每月支付的500元费用和通话内容,法院认定这笔赠与是附带条件的,条件就是孙子要赡养老人。

按照《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赡养不只是给点钱,还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三方面,要妥善安排老人的住房。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没有充分、全面履行赡养义务,判决撤销赠与合同,陈某需要配合把房子重新过户给奶奶。

陈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他认为赠与合同里并没有书面约定要附加义务。

长春市中院在二审判决中给出了明确回应。法院指出,奶奶把唯一住房送给孙子,即使合同里没写附加义务,但根据日常习俗和亲情伦理,这不是单纯的无偿馈赠,而是寄托了老人晚年养老居住和情感依靠的预期。

现有证据和老人的生活现状,证明陈某没有充分全面履行赡养义务,而老人本人也明确表示不再想把房子给孙子。法院认为,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尊重老人真实意愿的角度出发,支持老人的诉求符合法律价值导向。

6月26日,长春市中院二审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写道,把房子所有权恢复到老人名下,能实现老人居有定所的需求,达到老有所养的目的。作为孙子,也应该设身处地为老人着想,平息争议,让老人安享晚年。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