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近日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17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涉及的货币资金及有息负债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持有较高货币资金同时负有大额有息负债具备商业合理性,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符合协议约定,且资金可自主支配。

根据公司2025年年报显示,截至2025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276.81亿元,短期借款122.03亿元,长期借款47.0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4.17%。2025年全年,公司利息费用为4.57亿元,利息收入为3.78亿元。在关联方长虹财务公司,公司存款余额达129.78亿元,其中98.75亿元列示于货币资金,31.03亿元列示于其他流动资产;同时,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借款余额为31.38亿元,显著低于其存款规模。

《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货币资金的具体存放形式、使用受限情况及实际可动用金额,解释在负有大额有息负债并承担较高融资成本的情况下维持高货币资金余额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约定、日均存贷款余额是否符合协议,以及在财务公司存放资金的自主支配性、是否存在受限情形或与控股股东联合/共管账户情况;并解释在财务公司存贷款规模差异较大的原因,对比商业银行与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规模、利率等以说明交易公允性。其中,问题(1)和(2)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表示,相关情况一直是其重点关注事项,并在2024年4月23日、2024年8月22日、2025年3月25日及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多次会议上向公司及年审会计师询问过相关问题。收到《问询函》后,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了专门会议,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及财务公司进行了专项汇报。核查过程中,独立董事重点核实了货币资金使用受限情况、财务公司资金真实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情况、控股股东在财务公司的资金存取与使用情况,并对财务公司存放于外部银行的存款进行了现场抽查核验。

基于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持有较高货币资金的同时负有大额有息负债具备客观商业合理性,与公司经营实际相符;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业务符合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公司存放于财务公司的资金可自主支配,不存在使用受限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财务公司的账户均独立管控,不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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