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特别程序法定审限30日,危重病人监护权悬空,法院既无判决亦无延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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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植物人母亲急需监护人,两次申请陷入“程序泥潭”

2026年3月14日,江苏如皋市民张女士的母亲黄某某——一位恶性黑色素瘤晚期、植物人状态的危重病人——在护理院出现重度贫血、肾功能不全(肌酐507)、严重感染,急需转院急救。然而,因姐姐不同意转院救治,张女士于3月25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特别程序。

法院受理后,于5月6日正式立案,5月25日组织调解并达成协议:双方轮流赡养,张女士姐姐须于5月27日前将母亲50万元存款存入指定账户。张女士按法官要求撤回起诉。然而,调解笔录签署仅3天,张女士姐姐公然反悔,既未存钱,也未交接母亲。

无奈之下,张女士于6月2日再次申请指定监护人,6月4日立案,案号为(2026)苏0682民特20号。6月29日开庭审理,然而截至7月13日,开庭已过14天,判决迟迟未下,法院既未作出判决,也未送达任何合法延期裁定。

法律铁规:特别程序审限30日,超期即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指定监护人案件属于典型的特别程序案件,法定审限仅为30日。如需延长审限,必须经本院院长批准,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延期裁定书。然而,本案自2026年6月4日立案至7月13日,已超过法定审限14天,张女士从未收到任何延期审理的书面裁定或通知。

据陈女士介绍:7月12日去法庭询问超审限未判决的合法延期裁定书时,开发区的陈璇庭长答复是“这是我们内部流程没有必要告诉你,已经通知你代理人了”,事实上代理人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收到过任何合法的延期通知。

更令人震惊的是,如皋市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9月专门发文“强化审限监管,抓实审判效率”,明确“审限变更流程向当事人公开”。制度白纸黑字,落实却成空文——当事人多次线下沟通、咨询进度,接待部门均未告知宣判时间,案件长期搁置。

生命倒计时:每一分钟都在与死神赛跑

这不是普通纠纷,而是一场生命与时间的赛跑。

被监护人黄某某的病情有多危急?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恶性黑色素瘤、膀胱造瘘、气管切开、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2026年3月,肌酐飙升至507,急需血液透析,但张女士姐姐以“豆包查询”结果为由拒绝透析。

更令人揪心的是,2026年6月1日,黄某某因再次出血病情急剧恶化,被紧急送医,目前处于癌症晚期、生命靠药物维持的状态。

监护权悬空的每一天,都意味着:

所有重症医疗评估、抢救方案无人合法签字;

医疗费用、护工费用无法合规管理和支出;

一切医疗决策和权益维护全部停滞。

程序正义与生命正义的双重沦丧

本案暴露出的问题,远不止超审限这么简单:

第一、调解协议的诚信何在? 5月22日,张女士姐姐在法官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承诺5月27日前将50万元存入指定账户。然而协议签署3天即公然反悔,法官要求张女士撤诉后,张女士姐姐的违约行为竟未受到任何法律后果的约束。调解成了拖延战术的工具,诚信诉讼原则被公然践踏。

第二、失信被执行人何以成为监护人候选人?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张女士姐姐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一个连法院生效判决都不履行的人,如何能确保妥善管理危重母亲的财产和医疗事务?

第三、法院的审限管理为何失灵?如皋法院自己的文件规定“审限变更流程向当事人公开”。然而,本案超审限14天,当事人多次询问,法院既不告知进度,也不送达延期裁定。制度写在纸上,落实在嘴上,唯独不在行动上。

呼吁:立即判决,为生命让路

正如昆山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所践行的“明伤不鉴定”机制——针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案件,法院应缩短审理周期,为生命开绿灯。本案事实清楚:黄某某已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位女儿均申请监护,唯一争议是谁更适合。这样一个简单的争议,为何需要超过法定审限的“慎重”?

我们郑重呼吁:

1、如皋市人民法院立即依法作出判决,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监护权之争;

2、如已延长审限,立即向当事人送达合法延期裁定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程序正义;

3、上级法院和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对超审限且无合法延期手续的行为进行审查。

危重病人的生命不能等待,法律的正义更不能迟到。

法治的底线,不该在“慎重”的借口下被悄然突破。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宗爱萍法官,请给这位在生死线上挣扎的老人一个交代,给焦急等待的女儿一个答案,给法律一个应有的尊严。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法院公开法律文书整理,事实部分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