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大量负债人曝出收到内蒙古某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负债人在未经诉讼的情况下,被强行要求清偿债务,否则将被强制执行,这种催收方式在负债圈里引发了广泛的非议。

5月底,笔者查阅了大量资料,写了一篇文章评论库伦旗盛某科技公司这种催收方式的逻辑和内幕,但因未知原因,该文章现已消失。

但即便如此,我仍坚持认为,这种将执行程序异化为催收工具的做法,就是一种“以执代审”的行为,在未经审判程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对所谓的“次债务人”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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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争议持续发酵之际,2026年7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执行到期债权常见问题解答》(下称《解答》),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作出了系统性规范。

这份文件或将彻底堵死网贷平台和催收公司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回款目的的空间。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司法逻辑:执行程序中的“代位”工具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司法逻辑:执行程序中的“代位”工具

要理解这一争议的本质,我们首先需要理清《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司法逻辑。

立法初衷是为了解决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其法理基础在于代位权原理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即申请执行人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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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键在于,这份通知书是执行程序文书,其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立且无争议。然而在盛某科技案例中,大量借款人自始至终未收到任何债权转让通知,直到法院文书送达才知晓权利变更,法院的履行通知实际上替代了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定功能。

这正是“以执代审”的核心症结,司法正被催收公司用来催收网贷债务,执行程序被用来解决本应通过审判程序确认的实体争议。

广东高院发布官方《解答》,三道防线堵住漏洞

广东高院发布官方《解答》,三道防线堵住漏洞

此次广东高院发布的《解答》,并非是否认《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合法性,而是要从启动条件、程序红线、异议申请三个维度,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适用设置了严格限制,实质上构建了一个“执行控制优先、实体争议回流诉讼”的体系。

源自网络,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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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网络,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1、程序启动条件:从“宽松推定”到“严格证明”

《解答》明确,执行到期债权必须满足四个基本要件:

  • 合法债权;
  • 已届履行期限;
  • 非专属性;
  • 属于责任财产。

该程序强调“依申请启动”与“补充性”原则,即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且仅在被执行人无其他方便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时方可启动。

更重要的是,申请执行人还需承担债权真实性的“证明责任”,提供包括生效裁判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双方无争议的合同及对账单等表面证据。

这一规定直接将缺乏证据基础的债权主张挡在执行程序之外。比如在库伦旗盛某科技的模式中,债权转让是否通知了原借款人、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且无争议,这些问题本应通过诉讼确认,却在执行环节被一笔带过。

此次广东高院《解答》中对启动条件要求,正是要堵住这一漏洞。

2、程序红线:“先冻结、后通知”不可逾越

《解答》中多次强调,执行到期债权必须严格遵循“先冻结(控制),后通知履行(处分)”的法定程序。

换句话说,法院必须先作出《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并送达次债务人,随后或同时才能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这一程序红线不可逾越,其法理基础在于:冻结是保全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必要手段,而履行通知则是要求次债务人改变给付对象的处分行为,两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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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在对案外人(次债务人)财产采取终局性处分措施前,已通过裁定为其设定了明确的行为禁止义务,并赋予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而在库伦旗盛某科技的案例中,法院批量下发履行通知的模式,往往跳过了对债权本身的审慎冻结与审查程序。通过本次广东高院的《解答》,宣告任何跳过冻结裁定直接发出履行通知的做法都构成程序违法。

3、异议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15日内异议即可阻却执行

对于负债人而言,这是最具实质意义的一道防线。

《解答》明确,在法定异议期间内(15日),次债务人只要提出属于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实体抗辩(如否认债务存在或已清偿等),法院实行“异议不审查”原则——该主张直接产生程序阻却效力,法院不得再依据履行通知强制执行。

换句话说,只要次债务人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停止执行,且不得对异议进行实体审查。

这一规定体现了“审执分离”的基本原则,执行机构不应当对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体判断。实体争议应通过代位权诉讼等审判程序解决,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一裁了之”。

结语

结语

总的来看,广东高院《解答》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法律效力的明确,更在于从制度层面划清了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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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库伦旗盛某科技这类试图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化为催收工具的商业模式而言,这份《解答》无异于一记重锤。当“以执代审”的空间被彻底堵死,网贷平台和催收公司必须回归到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债权的正途上来。

这不仅是法律程序的回归,更是法治精神的回归。

对负债人来说,这意味着又多了一重法律的保障,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我们不能接受一些机构滥用司法权利进行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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