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16岁男生运动会得了第一名,和同学一起出去庆祝,凌晨2点拍别人的门搞恶作剧,谁知突然冲出来一个大汉,朝他当胸刺了一刀,男生不幸离世。
一、案例详情
据史女士说,她和前夫婚后只生了一个独子小张,后来两人离婚,小张跟随爷爷奶奶生活。
离婚后,史女士在附近找了工作,离前夫家有100多公里,平时史女士认真工作,周末会接儿子小张和自己同住。
虽然没有自己陪在身边,但是儿子被养的很好,和史女士感情也很深厚。
说起儿子,史女士就说不出的自豪。她的儿子小张今年刚16岁,前不久才过的生日,过完生日后,他注册成为了田径运动员,是个阳光开朗的大男孩。
儿子年纪虽然不大,但特别有主意。他从小就喜欢体育运动,虽然家里觉得练体育太辛苦,不是特别支持,但小张拿定了主意,他不怕苦,不怕累,从初一开始坚持参加训练,誓要练出成绩。
2026年5月下旬,巴彦淖尔市举办全旗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
5月23日,小张和同学在参加4×100米接力赛时,拿到了第1名的好成绩,当时几人还接受了采访,小张第一时间将自己的高光时刻发给了妈妈史女士。
史女士非常激动,不停夸赞儿子真棒。小张告诉他,晚上自己和同学想出去庆祝一下,运动场离家太远,晚上去同学家住。
史女士答应了儿子,还和他说好,第2天开车去接他。
怀着激动的心情,史女士进入了梦乡。然而5月24日凌晨2点27分,史女士突然被一通电话惊醒,那头是小张的同学,同学告诉她,小张被人捅了,正在抢救!
史女士还来不及反应,又接到了另外两个电话,告诉她小张的爷爷奶奶已经赶到,小张情况非常紧急。
史女士顾不得想太多,立马开车往那边赶,两地离得远,足有100多公里,史女士赶到时,还来不及多问,就被告知要立马转院。
史女士一路紧紧握住儿子的手,小张脸色惨白,对她说:妈妈,我好疼,想喝水。
这句话刚说完,小张就闭上了眼睛,呼吸越来越弱,当天上午8时许,小张救治无效人没了。
史女士悲痛万分,这一切发生的太突然,儿子不就和同学出去吃顿饭,庆祝一下吗?为什么会遭遇这一切?
原来,23日晚上23点左右,小张和3个同学一块出去吃饭,吃完饭后,其中一个同学先走了,小张和另外两个一起吃饭的同学以及其他几个人觉得时间还早,准备出去再玩一玩。
几人骑着电瓶车,边走边闹,很快来到了一条小巷子里。巷子中间有一家开了20年的破旧宾馆,旁边还有一间平房。
此时,时间来到24日的凌晨1点53分,几人都是十五六岁的少年,玩心大,决定搞点恶作剧。
据史女士称,小张只是拍了拍宾馆旁边那间平房的门。让人没想到的是,旁边的宾馆里突然冲出了一个中年男人,来人手里拎着一把刀,向几名少年冲了过去。
案发地点的那条小巷很窄,只有东西两个出口,几个孩子又是骑着电瓶车,很快,男人追上了小张,对着他当胸就是一刀。
虽然小张的同学立即报了警,小张也被及时送去救治,但不幸的是,那一刀正好刺穿小张的右肺,导致了大出血,小张也因此丧了命。
案发后,据调查,行凶者为36岁的张某。
5月25日,民警以故意伤害罪对小张被害案立案。
7月3日,本案移交给检方审查起诉。
史女士表示,她不会接受调解,也不会出具谅解书,只希望判处凶手死刑。
案发后,部分网友认为,凌晨2点左右,一群练体育的壮硕少年拍打别人的门,这种行为不扰民吗?自己不教育好孩子,自有人替你教育。
但也有人认为,即使小张做的再不对,一个小恶作剧,怎么也罪不至死。
二、法律分析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小张等人深夜拍别人的门,应当如何认定?凶手又会受到什么处罚?
1、小张等人凌晨拍打别人房门搞恶作剧,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凌晨两点左右正是人们正常的休息时间,小张等人拍打他人房门搞恶作剧,干扰了他人的正常休息。
同时,这种行为也有滋事嫌疑。不过,几人只是出于玩闹,并不是有意实施严重危害他人的行为,这种过错程度相对较轻,属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
即便如部分网友猜测那般,几人反复拍打故意惹事,但几人都属于未成年人,只会受到批评教育,顶多行政拘留。张某直接提刀伤人,显然严重超出正常的阻止及防卫限度。
2、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他会因故意伤害致死立案,而不是故意杀人呢?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判断一个案件到底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关键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即积极追求他人离世的结果。
而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主观上只是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离世结果是超出行为人预期的。
所以,嫌疑人张某到底是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要看他是否一开始就有明确的、直接的剥夺小张生命的故意。
如果他只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为了发泄情绪或者制止小张等人的“骚扰”,那么,他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因为采取了过激的伤害行为,最终导致了小张离世的结果,属于故意伤害的加重情节。
相反,如果张某一开始就有剥夺小张生命的故意,那么他构成的就是故意杀人罪。
民警以故意伤害致死立案,说明以目前的证据来看,张某当时并没有剥夺小张生命的故意。
3、史女士希望判张某死刑,她能否如愿?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管小张等人是路过拍了一下门,还是故意多次拍门扰民,都不能成为张某故意伤人的借口。张某的行为导致了小张的离世,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虽然史女士希望判处张某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故意伤害致人离世的案件中,量刑时会严格遵循“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一方面,张某的行为确实导致了小张的离世,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小,张某的行为不可原谅。
但另一方面,小张等人深夜拍门恶作剧,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存在一定的过错,这属于事出有因。
所以,虽然张某的行为后果严重,但在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况下,极大可能只会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就算判处死刑,也大概率只会处以缓刑。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来源:红星新闻7月13日《16岁高中生凌晨被捅伤致死 嫌疑人已移送审查起诉 母亲:儿子系国家注册田径运动员,当天刚获运动会接力冠军》
扬子晚报《内蒙古16岁高中生凌晨被刺身亡,案件已移送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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