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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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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合法资质入网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布虚假广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底线,汕头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查处了一系列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餐饮从业者守法诚信经营,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

南澳县青澳某餐饮店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6年4月20日,汕头市南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外卖平台线下经营主体实地核查工作时,发现南澳县青澳某餐饮店经营地址实为一处建筑工地,无实际经营条件。

经查,当事人原经营场所于2023年6月中旬因租约到期未能续约,已搬离原址并停止线下经营。2026年2月中旬,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情况下,擅自篡改核准日期和有效期限,并使用变造后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作为资质材料,在美团平台继续开设店铺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失效后,变造许可资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南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南澳县公安局处理。2026年6月4日,经南澳县公安局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行为已构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南澳县公安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南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办理中。

汕头市澄海区莲上某餐饮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违法行为案

2026年3月23日,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线下的外卖经营者时,发现汕头市澄海区莲上某餐饮店采购食品“粿条”存在没有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澄海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处罚。

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责令立即改正后,仍然没有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澄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汕头市澄海区某砂锅麻辣烫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案

2026年6月2日,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发现汕头市澄海区某砂锅麻辣烫店于2026年5月26日通过微信向宁德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盐渍海藻2箱。当事人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无进货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6月2日被查获时,当事人已使用了上述预包装食品“盐渍海藻”一小部分作为原料制作了1份“鞭炮笋”汤品销售给顾客。

当事人使用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餐食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预包装食品盐渍海藻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

澄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进货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汕头市澄海区某粿条面店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违法行为案

2026年4月20日,汕头市澄海区上华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汕头市澄海区某粿条面店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其经营者正在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但其健康证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2日,上华市监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举报人称其通过微信联系当事人点餐,收到餐食后发现餐食卫生状况不佳。2026年5月25日,上华市监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澄海区上华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汕头市金平区某餐饮店涉嫌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及经营餐饮服务不符合餐饮服务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2026年5月6日,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实地核查外卖平台的线下外卖经营者汕头市金平区某餐饮店时发现,1.当事人通过受让汕头市金平区味某餐饮店、汕头市金平区娜某餐饮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给美团平台额外设立两家网店对外营业,网店订单全部集中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并通过美团骑手配送,网店公示的商家信息与当事人实际经营信息不一致,构成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在美团网店有经营“生腌血蛤”、“凉拌皮蛋”等多款冷食生食食品,均由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制做。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冷食生食制售活动应设置相应的专间,但当事人经营上述冷食生食食品未在经营场所设置相应的专间。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第3.2.1的要求,构成经营餐饮服务不符合餐饮服务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金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