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泳危险年年说,可总有人不当回事!广东惠州这起案例太惨痛:27岁男子带4名未成年女孩水库野泳,致2人溺亡,死者父亲索赔270万,最终法院只判赔9.2万!为什么判赔这么少?今天就用这个真实案例给大家科普一下刑案民事赔偿的法律知识。

2024年7月23日16时许,27岁的潘某甲做出了一个致命决定——无视水域危险,不带任何救生设备,开车拉着4名未成年女孩,直奔龙门县龙田镇一处偏僻电站水库游泳。

更离谱的是,潘某甲明知4个孩子都不熟水性,还在水里故意做危险动作,把女孩们往深水区逼。结果噩梦降临:15岁的伍某乙、13岁的伍某丙不幸溺水身亡,另外2人侥幸被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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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潘某甲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痛失两个女儿的单亲爸爸伍某甲,崩溃之下把潘某甲、电站及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270万余元

判决结果:270万索赔,为何只赔9.2万?

一审判决:责任三七分,仅赔丧葬费

龙门县法院一审认定:

潘某甲(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去偏僻禁泳水域,无防护还推孩子进深水区,是主因,承担70%责任

伍某甲(父亲):单亲家庭,疏于对女儿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没尽到监护义务,承担30%责任

电站方:属于偏僻发电场所,非公共区域,且设了“水深危险,禁止游泳”警示牌,已尽管理职责,无责

关键一点: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赔偿,仅限“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通通不支持。最终一审只判潘某甲赔偿丧葬费91992.6元,驳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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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明确刑民赔偿边界

伍某甲不服上诉,2026年4月22日,惠州中院终审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再次明确核心规则:除交通肇事外,其他犯罪行为的民事赔偿,只赔实际物质损失,不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潘某甲需在5日内支付9.2万余元赔偿款。

这5条法律常识,一定要记牢

1.带未成年人野泳,成年人责任有多大?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成年人主动带未成年人去危险水域→主要责任(如本案70%);

明知孩子不会游泳还不劝阻、不救助→过错加重

未带救生设备、主动制造危险(如逼进深水区)→重大过错,难逃刑责(本案过失致人死亡罪)。

2.未成年人野泳,监护人要担责吗?

《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13岁、15岁女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野泳风险;

父亲疏于安全教育、监管不力,被判承担30%责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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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库/河道管理者,什么情况要担责?

免责情形:非公共开放区域+设立明显警示牌+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如本案电站)→无责;

担责情形:公共区域无警示牌、设施破损不维修、明知有人野泳不劝阻→按过错担责。

4.重点!刑事犯罪的民事赔偿,只赔 “物质损失”

很多人以为人死了就能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大错特错!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除交通肇事外,其他犯罪的民事赔偿,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仅赔:

1、丧葬费(本案9.2万,按当地职工月均工资×6个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

3、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

4、野泳出事,同行小伙伴要担责吗?未成年人结伴野泳:有相互提醒、救助义务,见同伴溺水不救、不呼救→按年龄和过错程度担责;

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全责或主责,无任何免责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