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以“法典为纲 同心护绿”为主题的第十期环境新闻茶座·生态环境法典专场在山西临汾举办。活动旨在深入学习生态环境法典,交流研讨生态环境法治新闻报道创新路径,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本期茶座由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中国环境记协网络媒体专业委员会承办,山西华德冶铸有限公司支持。

现将与会嘉宾发言整理刊发。今日刊发实录(3)——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原副司长、一级巡视员汪键的分享。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

排污许可制度政策走向

汪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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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环境记协的理事,各位同仁、企业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本次茶座以“法典为纲 同心护绿”为主题,结合当前生态环境法典即将实施的背景。下面,我围绕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进展与现存问题、法典框架下排污许可制度的重大变化、排污许可制度体系未来政策走向三个方面作主旨报告:

一、排污许可制度进展与现存问题

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至今已推进十余年,经过长期落地实践,行业上下对该项制度的实施逻辑、运行模式和监管要求,已经形成普遍认知与成熟理解。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以来,该制度成为生态环境领域唯一一项历次中央全会以及重要顶层文件均持续部署、反复强调的核心管理制度。从党的二十大明确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到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持续深化改革要求,制度定位从“全面实施”稳步迈向“落地做实”,逐步夯实固定污染源监管核心制度地位,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抓手。

伴随《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统一监管体系全面成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证管理将成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唯一标准和刚性底线。

从覆盖范围看,全国约有400万家固定污染源纳入排污管理,累计核发近40万张排污许可证;其中重点管理约14万、简化管理约26余万,近360万家排污登记管理企业登记,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管理全覆盖。

在看到上述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任重道远,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企业普遍不重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多数企业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认识不足,未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日常排污管理的刚性约束。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规范填报台账和执行报告,存在监测数据造假、台账不全、报告不实等问题。

二是管理能力薄弱,配套监管体系尚未完善。与排污许可核心制度相适应的环境监管体系和执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对排污许可证合规性核查等的监管能力不足。

二、生态环境法典中排污许可制度的重大变化

(一)主体内容“条例平移入法”

法典第174至186条设置了排污许可专章,从许可证内容、核发程序、企业责任到证后监管,90%以上条款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完全一致,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化”的平移。

具体来看,核心条款实现了全平移。许可定位上,条例第1条“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升级为法典第174条“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表述升级、内容不变;分类管理、核发条件与内容、企业责任、有效期与变更等核心规则均与条例完全一致,无新增义务。

主体制度在法典中是“升阶”。法典没有改变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没有扩大企业核心义务,把成熟的条例规则上升为法律,解决“行政法规位阶低、与专项法冲突”的问题。

(二)固定源核心制度的设计逻辑

第一,顶层立法定位。法典在总则层面定调“核心地位”。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在立法体例上,提取公因式、通则前置,将排污许可放在第二编·污染防治·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作为大气、水、固废、噪声、土壤、海洋、辐射所有污染领域通用基础制度,所有单行污染防治分编全部服从该章规则,统一全要素监管逻辑。

第二,实体规则体系。排污许可专章构建了“准入—发证—持证—变更延续—注销”全闭环内部制度,共13条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环境要素和范围全覆盖,统一列明9大类必须纳入许可管理对象,区分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登记三类管控方式。三个法定核发前置条件,即环评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完成;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治理设施可行、稳定达标。一证集成主要环保管控要求,许可证统一记载排污口硬件要求、排放限值、自行监测与台账等法定义务、总量与碳排放协同管控约束,是企业环保义务的载体。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5年,到期延续;改扩建、排污口或产能增加、排放种类变化需重新领证;变更、撤销、注销流程法定、全程公示留痕。持证单位强制性常态化义务,包括按证运行治污设施、依法自行监测,保存台账记录、按期提交执行报告并公开信息。

第三,环境管理制度协同机制。法典把分散的环境管控制度嵌入排污许可框架,形成“核心制度统领配套制度”架构。与环评衔接,环评批复是领证前置,污染防治管控要求写入许可证;与总量控制衔接,超总量即超许可,一套罚则追责;与标准衔接,各类法定排放标准转化为许可证限值;监测数据为合规核查主要依据;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特殊管控要求统一归集至许可证。

第四,法律责任分层。法典第五编法律责任单独设立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专项章节,共12条罚则,形成分层惩戒体系。无证排污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关闭,负责人可行政拘留;超许可排污处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可按日连续处罚;台账造假、干扰监测等行为对应专项罚款;技术服务机构造假处3至5倍罚款、取消资质、终身禁业;所有违法情形可同步实施失信惩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移送刑事责任。

整体来看,制度设计实现事前锁定准入、事中全程统管、事后统一追责,覆盖全领域、形成全闭环,将排污许可重构为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的总枢纽和执法主要依据。

(三)制度逻辑彻底换轨

排污许可制度的形式内容不变,但逻辑彻底换轨。形式没变:许可证怎么办理、企业要做什么,和条例时代一致。逻辑变了:制度关系上,排污许可从配套管理制度升级为固定源治理的核心制度;执法逻辑上,在固定源污染防治范畴,从多法并行变为排污许可证统一依据;约束逻辑上,许可证变为法定处罚边界、合规红线、责任载体。

三、排污许可制度未来政策走向

《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明确了下一阶段改革方向:加快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量精准许可、监测和执法;探索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全链条制度改革;深化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环境统计等与排污许可制衔接。

各位同仁,法典实施标志着排污许可制度进入全新阶段。希望各方准确把握制度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共同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做实,助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以上就是我的主旨报告内容,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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