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全程没有物理接触,
前车违规急停导致电动自行车避让摔倒,
交警却认定骑车人全责,
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最终定责依据吗?
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陶某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右侧第二车道(允许电动自行车行驶)正常行驶,张某平驾驶的小型轿车在陶某华后方行驶。张某平为接乘客而超过陶某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并在未开启转向灯的情况下突然停靠右侧第二车道与右侧第一车道之间,陶某华为避免与张某平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遂紧急制动导致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侧翻倒地。其间,两车未发生物理接触。
事故造成陶某华受伤及其电动自行车受损。陶某华前往医院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某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华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平无责任。张某平驾驶的案涉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陶某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平、某保险公司等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法院裁判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在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陶某华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陶某华以其损害结果与张某平违法停靠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为由,提起上诉,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取的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照片等新的证据。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保险公司赔偿陶某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82975.07元(其他判项略)。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平应否对陶某华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裁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干扰非机动车引发的交通损害,不能仅以两车未接触直接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律定义交通事故不以车辆物理接触为必备条件。本案虽无碰撞,但张某平存在违规停车的过错,且造成陶某华受伤、车辆受损,完全符合交通事故法定构成要件,属于典型无接触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陶某华正常直行、无任何交通违法行为,属于无过错非机动车一方,依法应由机动车驾驶人张某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损失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张某平超车后占道停车未提前开右转向灯,违反本条强制性规定,该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后车无法预判、被迫紧急制动,是引发损害结果的根本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事故认定书仅属于民事诉讼证据,并非法院必须采信的终局结论。陶某华二审提交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完整相反证据,清晰还原张某平违法事实,法院有权不采信交警原有责任划分,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综上,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陶某华对案涉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应由张某平对陶某华本案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了陶某华的诉讼请求。
普法提示
对机动车驾驶员:
1.变道、停车提前打转向灯,不占道临时停车,摒弃“无碰撞无责任”误区。
2.混行路段减速避让非机动车,预判非机动车制动短板,避免急停逼停后车。
3.发生无接触事故立即停车取证、报交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切勿擅自驶离现场。
对非机动车骑行者:
1.在允许通行的车道内靠右行驶、保持安全车距,不超速分心,提前观察前车动向。
2.避让摔倒后保护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及时申请调取道路监控。
3.对事故认定不服,3日内申请复核;诉讼备好视频、票据等证据维权。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庞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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