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女士起诉李先生离婚,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冻结了李先生名下300余万元的现金资产。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后,双方按法院要求填写了财产申报表。在申报表中,李先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还各自提出了财产分割方案。但由于对房产、股权等大额财产的分割比例分歧过大,调解未能成功,案件转正式立案、开庭。
然而,正式立案后,李先生的答辩意见突然变成了“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不同意离婚,且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的上诉理由非常直接:李先生在调解阶段已经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这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他在庭审中突然改口不同意离婚,明显是策略性战术——目的就是为了解除财产保全,给自己争取时间转移财产。
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为什么调解阶段同意离婚,开庭却反水?
做婚姻家事案件久了,这种“先同意后反悔’的套路并不罕见。在调解阶段同意离婚,通常有几种心理:
第一,试探对方的底线。先看看对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是什么,摸清底牌后再决定下一步策略。
第二,以时间换空间。只要案子还在调解,保全措施就不会解除。但一旦判决不准离婚,按照司法惯例,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再次起诉,这就给了对方一个缓冲期——可能用于转移资产、变更股权结构,甚至把现金变成无法追踪的流水。
第三,制造和解假象。让对方放松警惕,以为谈判有望,从而不再进一步追查财产线索。等对方掉以轻心了,再在正式审理中一击翻盘。
本案中的李先生,他在调解阶段同意离婚,填了财产申报表,一副好聚好散的姿态;等调解破裂、案件正式立案后,立刻变脸不同意离婚。这种操作的本质,不是对婚姻还有留恋,而是对300万被冻结的现金有留恋。
二、一审法院为什么判不准离婚?
一审法院的逻辑很朴素:被告现在说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我就不判离。这也是很多基层法官在面对首次起诉离婚时的常见做法——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家暴、重婚等硬性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通常倾向于给双方一个“冷静期”。
但一审法院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被告的表态前后矛盾,诚信明显存疑。
李先生在调解阶段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还提出了财产分割方案。如果他对婚姻还有期待,为什么不在调解阶段就表态不同意?如果他认为感情没有破裂,为什么愿意坐下来谈怎么分财产?
一个真心不想离婚的人,不会在调解阶段爽快同意离婚;一个真心想离婚的人,不会在正式立案后突然反悔。唯一的解释是,他在调解阶段的同意是策略,在正式审理中的反悔也是策略。两次表态都是策略,唯独没有一次是真心的。
三、二审法院为什么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虽然没有在裁定中明确说明理由,但从法律逻辑上可以推断出以下几个核心考量:
(一)调解阶段的表态具有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这里有一个关键前提:调解阶段的妥协,仅限于“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
本案中,李先生在调解阶段表示同意离婚,这不是对财产分割的让步,而是对婚姻关系是否存续这一核心问题的表态。他不是在说“为了让你少分一点,我同意离婚”,而是在说“这段婚姻我确实不想继续了”。这种表态不属于“调解妥协”,而是对婚姻状况的真实认知,完全可以在后续审理中作为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
(二)前后矛盾的陈述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辅助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核心标准。判断感情是否破裂,不能只看被告在庭审中说了什么,而要看双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言行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常理。
李先生先同意离婚、后不同意离婚,两次表态完全相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追问:哪一次是真的?如果两次都不真,那被告本人的诚信已经破产,他的不同意离婚是否还值得法院采信?
二审法院显然认为,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模式,恰恰说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为被告不是不想离婚,而是不想在现在这个时间点离婚,不想在财产还没转移走的时候离婚。
(三)财产保全与诉讼策略的关联性
300万现金被冻结,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是巨大的压力。被告在财产被保全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在财产仍被保全的情况下却反悔不同意离婚——唯一的变量是诉讼阶段从调解转入了正式审理。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被告在意的不是婚姻,而是诉讼阶段。在调解阶段,他以为谈妥方案就能快速解冻财产;在正式审理阶段,他发现判决不准离婚是拖延时间最佳手段。这种明显的诉讼策略倾向,二审法院不可能看不出来。
四、这个案例对普通人的三个警示
1.调解阶段同意离婚,不等于庭审阶段就会同意离婚
很多人在诉前调解阶段看到对方同意离婚,就以为对方真心想结束婚姻,于是在财产分割上放松警惕,甚至主动让步。但事实是,调解阶段的同意可能是策略,庭审阶段的反悔也是策略。真正同意离婚的人,不会在调解破裂后突然反水。
2. 财产保全要趁早,但保全之后不是万事大吉
申请保全只是第一步。保全之后,要继续跟踪对方的财产动态,特别是要警惕对方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内转移资产。如果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再起诉时,发现对方已经把300万花光了,那保全就白做了。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不是终点
很多当事人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就放弃了,觉得法院都不判离,我还有什么办法。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审不准离婚,不代表二审也会维持。如果一审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比如忽视了对方前后矛盾的行为、忽视了调解阶段的表态),上诉是有意义的。
五、结语
这个案件最终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的认定被否定。不是因为法律错了,而是有人试图用策略对抗法律。法律看的不只是你在法庭上说了一句什么,而是你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说了什么、做了什么,以及这些言行是否合乎常理。
关于作者
潘文静,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执业13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离婚财产分割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房产分割、股权分割等复杂财产纠纷。
社会职务:
广州市法院家事调解员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湛江/揭阳/北海/云浮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服务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家族财富传承
联系方式:
律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广州银行大厦51楼
执业机构: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