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的图形商标,到底是属于人人皆可用的基本图形,还是与LV的驰名商标构成混淆,误导了消费者?这需要在法庭上厘清是非,定分止争
7月14日,一则“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新闻,引爆了舆论场。
鉴于之前LV起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对方赔1000多万等信息的“叠加效应”,以及新闻是基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则开庭公告,本身信息披露不足,使不少读者产生了误解:LV公司竟然“倒反天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索赔”?
其实,本案是一起商标纠纷行政案件,与之前的茉莉奶白商标案并没有关系。北京日报记者查询发现,2024年至2025年,以“黄民耀”为申请人,有多个“四叶草”形状商标成功注册,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有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书包、广告宣传等,一些商标还处在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或商标申请已被驳回、不予受理。
LV公司认为其中一些和自己的“四叶花”相似,提出商标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认为:有些不予注册,但有些商标没有问题,驳回了LV公司的异议申请,予以注册。于是,按照商标法的规定,LV公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撤销对这些商标的注册。
所以,LV公司状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为撤销黄民耀注册的图形商标,而不是找国家知识产权局“索赔”。此“状告”非彼“状告”,因为商标异议而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这在知识产权领域是常见的诉讼,不必强行“赋值”。
知识产权保护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保护既有知识产权、驰名商标,杜绝假货、“山寨”横行,压缩“蹭名牌”的灰色操作;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一些商标权利人霸占公用图案、公用文字,攫取不正当的垄断利益。其中涉及复杂的权利博弈关系,并非非黑即白,也不是“谁弱谁有理”,最终都需要回归个案,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个案裁量。
LV作为奢侈品牌、驰名商标,享受中国法律体系,以及中国加入的相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综合保护。但是,LV不享受法外的特权,更不能企图利用注册商标垄断公共图案、通用文字表达。
从之前LV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诉讼内容来看,LV的诉讼目的很明显,想垄断全世界范围内棋盘格、四叶花等公用图案。2008年,LV将两款双色棋盘格图案注册为欧盟商标,试图独占;2009年,德国零售商发起无效诉讼,最终,欧盟知识产权局及终审法院均认定,“棋盘格”是人类通用极简几何纹样,LV败诉。
我国商标法也明确对商标提出“显著性”要求——原则上说,商标如果仅为通用图形、基础几何、公有装饰纹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是杜绝任何企业垄断基础视觉符号。商标保护的本意是,商标标示商品的真实来源,避免误导消费者,而不是授权商标权人垄断基础图形。
LV起诉茉莉奶白引发社会的集体反感,并不是公众不认可知识产权保护,而是认为“四叶花”这种基本图形,既出现在中国唐代的琵琶上,也出现在人民币装饰花纹中,甚至出现在建筑花砖上,这样的基本图形不应该被个别企业垄断。
目前,这起“LV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案的核心争议是:相应的图形商标,到底是属于人人皆可用的基本图形,还是与LV的驰名商标构成混淆,误导了消费者?这需要在法庭上厘清是非,定分止争。商标构成误导的,就要撤销;属于公用图形的,就不应该被LV一家垄断。
这起案件与茉莉奶白无关,却与茉莉奶白案有神似之处:什么才算是不能被垄断的公用图案?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牛克
编辑 汪垠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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