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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办理的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我们在调取并核对被告提交的执法证据时,发现部分案件中出现了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幽灵见证人”。

什么叫“幽灵见证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检查场所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公安入户检查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定,检查现场并非必须同时存在被检查人与见证人,而是二者择一即可。

也就是说,如果被检查人在现场,那么无需另外安排见证人;但如果被检查人不在现场,则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以证明检查过程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近期办理的部分案件中,我们发现,某市多个派出所在进行入户检查时,即便被检查人在现场,也均安排了见证人,并在相关检查笔录中签字确认。

而更加值得关注的是,这些见证人中,不少为女性,所以当事人可以很清楚辨认到底有无该见证人。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当事人陈述现场并无女性,这些见证人究竟是谁?

她们是否真实参与了现场检查过程?

如果没有到达现场,又为何会出现在检查笔录中并签字确认?

1. “幽灵见证人的常见情形

我们梳理后发现,目前实践中出现的“幽灵见证人”主要有两类情况:

第一类,是实际上并不存在见证人,但在检查笔录中却出现了所谓见证人的签名。

关于这一类情况,前文已经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类,则是执法人员自行充当见证人,在检查笔录中签字确认。

事实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检查场所时,并非每一次都必须安排见证人在场。

该规定明确要求,检查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也就是说,只有在被检查人无法在现场的情况下,才需要由见证人对检查过程进行见证。

如果被检查人本人已经在检查现场,那么程序上并不存在必须另行安排见证人的要求。

但在部分案件中,我们却发现,现场明明有被检查人在场,执法人员仍然安排人员以见证人身份签字,甚至出现由派出所民警作为见证人在检查笔录中签名的情况。

对此,我们律师也十分困惑:

既然被检查人已经在场,程序上并不需要额外见证人,为何还要增加这一环节?这是否与部分派出所或执法人员法治素养有关?是否因为部分执法人员不知道法律的规定,画蛇添足反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2.如何查实见证人是否为民警?

那么,面对检查笔录中的“见证人”,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如何核实其真实身份?

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查:

第一种方式:前往办案派出所现场核实。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办公场所会公示民警信息,包括照片、警号等。当事人可以根据公示信息,对照当日入户检查的执法人员情况,核实相关人员身份。

第二种方式:通过电话进行核实。

直接拨通电话,说要找xxx警官(笔录中见证人的名字),如果“见证人”真的是民警,接线员会直接告诉你他在或不在,这其实间接证实民警充当了见证人。

我们已经使用该方法取证多起案件的见证人实为办案派出所民警。

第三种方式:查询公安机关公开信息。

部分公安会在官方网站公开民警信息,包括姓名、警号等内容。

在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曾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与检查笔录中“见证人”同名的民警信息,并在庭审中向合议庭出示。

当然,被告代理人回应,他们分局内部确存在同名民警,但这名民警属于刑侦大队,非行政。

因此被告认为,该见证人并非分局民警。

我们等的就是这句话。

事实上,我们只说了一半,这份名单是被告分局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民警名单,不是刑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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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分局网站公开的名单⬆️

也就是,在治安大队中,有一名与见证人同名的民警,再结合我们向办案派出所电话取证的录音,进一步证实,在同一派出所中就是有一名与见证人同名的民警。

因此原告及代理人认为,这名见证人就是被告的民警。

各位觉得呢?

这也是行政诉讼证据博弈中的一个技巧:

对于关键事实,不一定要一次性全部展示,而是要根据庭审情况,挤牙膏式根据对方陈述进行阶段补充回应。

目前本案还未宣判,我们在等待被告庭后核实见证人的情况。

3.律师观察

怎么样各位,学会了吗这些技巧?

其实,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同样存在需要律师主动调查、主动取证的工作。

但与很多人想象的不同,律师取证并不总是西装革履、拿着律师证,按照固定流程到各个单位申请调取材料。

真实的办案过程,往往更加复杂。

很多关键证据,并不会主动摆在律师面前,需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通过不同路径寻找突破口。

这其中既需要法律专业能力,也需要调查经验和诉讼策略。

不能简单拘泥于书本上的程序和理论,更不能认为只有一种“标准答案”。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合法、有效地固定证据,推动案件事实还原的方法,都是律师办案过程中需要掌握的能力。

毕竟,诉讼不仅是法律条文的较量,更是围绕证据展开的攻防。

过段时间,再跟各位分享一个有趣的取证经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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