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一起涉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精准厘清跨区域委托执行赔偿责任划分规则。判决明确:受托法院严格依照委托要求、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职的,执行产生的损失由委托法院承担;仅当受托法院存在超范围执行、消极不作为等过错行为时,才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该判例为全国同类跨区域执行维权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案情回顾:查封房产未果,当事人错诉受托法院索赔650万
据悉,赔偿请求人徐某某与程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判令程某某等人偿还徐某某借款30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徐某某向广州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5月,广州市某区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某市法院,协助预查封被执行人程某某位于安徽桐城的一处房产。
接收委托后,安徽受托法院迅速开展执行工作,派员前往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房产信息。经系统查询,委托文书载明的房产地址无对应登记信息,无法完成预查封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随即出具被执行人名下另一处房产信息材料,并特别标注“身份证号不一致”,交由受托法院转交广州委托法院,提示其核实信息。后续,广州委托法院未再就该案查封事宜对接跟进。
2025年7月,徐某某以安徽受托法院存在错误执行行为、导致自身债权受损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索赔经济损失650万元。在受托法院未按期作出处理后,徐某某向当地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司法赔偿决定。
法院裁判:划定责任边界 合规受托执行后果归属于委托法院
该案审理核心争议焦点为:委托执行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安徽受托法院全程严格遵照委托法院指令,依法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全部法律文书,如实核查、反馈房产查询结果,完整履行了协助执行职责,无超越委托范围执行、消极履职、执行过错等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法院委托异地法院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事项,当事人主张错误执行赔偿的,委托法院为法定赔偿义务机关。
结合最高法司法解答进一步明确双重裁判规则:一是受托法院依委托意志、在授权范围内履职,即便造成损害,由委托法院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受托法院存在消极不作为、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执行对象错误等违规过错行为,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审理法院认定,徐某某起诉的赔偿义务机关主体不适格,依法裁定驳回其全部国家赔偿申请。
律师解读:精准区分权责 指引群众依法理性维权
针对该案判决结果,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作出专业解读,系统梳理委托执行司法维权要点。
张绍明律师表示,跨区域法院委托执行中,受托法院本质是协助执行主体,履职行为是代为执行委托法院的司法意志,并非独立司法行为。只要受托法院依规履职、无过错违规,所有执行法律后果均由委托法院承担,当事人维权需找准主体,向委托法院主张权利,避免因起诉对象错误延误维权时机。
同时,受托法院并非绝对免责。若接收委托后怠于履职、不作为、乱作为,擅自变更执行内容、扩大执行范围,因其自身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必须独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安徽受托法院积极履职、全程合规,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此外,律师特别提醒,公民申请国家赔偿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应当先向法定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若机关逾期未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方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案件意义:统一司法尺度 规范执行与维权秩序
本次案件的审结,清晰划定了跨区域委托执行的权责边界,统一了同类司法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有效解决了群众对委托执行赔偿主体认定的法律困惑。
一方面规范了法院跨区域协助执行工作,督促受托、委托法院各司其职、规范履职;另一方面为当事人依法、精准、高效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对维护司法权威、优化司法执行环境、保障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司法示范和社会引导价值。(张绍勇 王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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