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胡大女,身份证号 1402211989****7166,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马家皂居民。本人郑重声明:以下所述全部事实均有官方文书佐证,内容真实可查,我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今天实名曝光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公安局马家皂派出所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注销我的合法户籍、篡改身份信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阳高县公安局、大同市公安局、山西省公安厅三级公安机关压案不查、层层兜底,用一句 “工作失误” 掩盖违法事实,14 年来拒不追责,实质是对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包庇纵容。 一、本人毫不知情:先注销户口,再篡改信息,一条龙伪造证件 2012 年 5 月 23 日,在我本人未到场、未提交任何注销申请、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阳高县公安局马家皂派出所以 “错误删除” 为由,擅自注销了我的常住户口,全程无申报人、无合法审批手续,严重违反户口登记法定程序。 更恶劣的是,户口注销并非操作失误,而是整套违规操作的第一步。同年 8 月 3 日,该派出所未采集我本人人像、指纹,擅自将一张陌生女子的照片填入我的户籍信息,还由派出所垫付制证费用,违规制作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这一事实并非我单方指控,阳高县公安局在官方书面答复中已自行承认:工作人员误将他人照片当成我的照片录入系统,并出钱制作了身份证件。后续调取的官方户籍记录显示,我的身份证共有三次办理记录,2012 年 8 月的首次制证全程与我无关。而公安机关声称的 “2013 年已发现错误并剪角作废”,也被后续证据直接推翻:2019 年我在北京办事时,全国公安人口系统内仍留存着 2012 年冒用的第三方人像信息,所谓的 “纠错” 只是表面流程,违法身份数据在系统中保留了至少 6 年。 二、三级公安层层兜底:一句 “工作失误”,14 年无人担责发现身份信息被篡改后,我从 2013 年开始逐级维权,14 年间从未停止,但三级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高度一致:只认操作有误,绝不追责到人。 阳高县公安局:定性为内勤工作失误,称证件已作废、未造成不良影响,仅表示 “已对民警作出处理”,却始终不公开处分文书、不告知具体处理结果; 大同市公安局:复查后全盘维持县局结论,同样以 “工作不慎、已及时纠正” 一笔带过; 山西省公安厅:最终作出信访终结意见,明确同一事实理由不再受理,彻底堵死信访维权渠道。 三级公安机关都认可 “照片错登、违规制证” 的基本事实,却没有任何一级正式立案调查,没有任何一份文书对违法注销户籍、违规制证的行为作出法律定性,更没有任何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2026 年 4 月,我依据《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正式向山西省公安厅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对下级公安的违法违规行为启动执法监督核查,依法处置违纪违法线索,并书面告知结果。但省公安厅收到申请后,仅在信访系统作出 “安排下级核查” 的模糊答复,始终未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处理意见,未开展任何实质性调查,拒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三、绝非普通工作失误:已涉嫌违法犯罪,压案不查就是包庇 户籍与身份证是公民最核心的法定身份凭证,办理二代身份证有 “本人到场、采集生物信息、本人缴费” 的强制性法定流程。派出所工作人员绕过本人、擅自注销户籍、冒用他人照片制证,绝非一句 “工作失误” 可以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警察故意登载虚假信息制作身份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相关人员利用职权篡改户籍信息、制作虚假身份证件,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滥用职权罪。 而三级公安机关明知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却长期压案不查、拒不移交线索、不启动追责程序,用信访程序替代法定执法监督,用 “工作失误” 掩盖违法本质,放任违法状态持续 14 年,实质上就是对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包庇与纵容,严重违背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四、14 年维权走到行政诉讼,只求法律公正 信访路径走不通,履职申请被推诿,行政复议被山西省人民政府以 “内部层级监督不属于受案范围” 为由不予受理。万般无奈之下,我已正式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列为被告,申请追加山西省公安厅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责令省政府依法受理我的复议申请。 很多人问我为什么坚持 14 年。答案很简单:我要一个公道。公民的身份权不能被随意践踏,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不能被 “工作失误” 轻轻放过,上级机关的监管职责不能用信访终结来逃避。 我手中持有各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全部官方答复、户籍注销证明、办证记录、履职申请凭证、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所有事实均有官方文书佐证。在此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督查部门介入彻查,查清这起户籍违法操作的全部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严查背后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的失职渎职问题,恢复我的合法身份权益,还公民一份公道,还法律一份尊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