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就任性?湖北武汉,女子拖欠7年物业费,6月13日家中突然断水,联系物业后对方坚称是水表损坏,要求自费380元换表并且至少等半月,女子找人拆检发现表有26元余额未损坏,怀疑水表是被后台远程锁阀,目的是以此逼她交物业费,物业反报警告女子拆水表是想偷水,住建局已约谈负责人。
(案例来源:都市现场,人物为化名)
2026年6月13日,武昌区某小区业主吴女士家中突然断水,联系物业公司,对方检查后认定智能水表硬件损坏,要求自费380元更换且等待15至30天,拒绝加急。
吴女士无奈自请维修工拆表,发现水表IC卡内余26元、设备无硬件损坏,内部阀门关闭疑似后台远程锁死。她找物业理论,物业否认远程锁水,反打110指控其私自拆表偷水,民警到场处置。事件发酵后租客搬离,吴女士向市住建局、水务部门投诉近一月未装回水表。
7月14日记者采访,物业负责人司某承认停水与报警属实,解释系水表故障非后台锁,称可借表应急但希望配合交物业费,吴女士误解其表态;武昌区水务部门拒绝回答,住更局电话未通。
据7月2日武昌区住更局回复,已约谈该项目物业负责人,明确禁止物业费与水电气绑定及断水断电催费,物业承诺不再用强制措施并规范催收流程。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首先,物业服务人无权以停止供水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红线在于民法典第944条第4款的强制性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反复强调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旨在切断物业利用管理便利绑架业主基本生存权益的路径。
从法律关系上讲,供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业主与自来水公司(或水务集团),物业公司即便受委托代收水费,也只是代理人身份,绝非供水服务的实质提供方,不享有供水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更无权单方面终止供水。
本案中物业负责人司某称“希望吴女士能配合缴纳物业费”再考虑换表、此前有工作人员表态“不交物业费就不提供用水服务”,这实质上是将物业费收缴与水供应非法捆绑,属于变相停水催费。
即便吴女士确实存在拖欠近7年物业费的违约行为(物业可通过诉讼仲裁合法追索),也不能成为物业截断生活用水的正当理由。
物业辩称是“水表硬件故障”而非“后台远程锁水”,但从业主自聘工人拆检结果看,水表计量机构完好、余额充足、仅内部阀门关闭(智能水表远程控制的核心部件),且物业在业主愿自付380元加急换表时仍拖延,结合其言语中捆绑交费的暗示,已构成高度盖然性的侵权嫌疑。
住更局约谈时明确要求“不得将物业费收缴与水、电供应绑定”,本身就是对物业违法嫌疑的行政确认,物业再怎么否认,也绕不开其客观上造成了业主长达近一月无水可用的后果,且该后果与其管理智能水表后台的权限存在直接关联。
其次,物业错误报警指控偷水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一个极具冲突感的细节是:吴女士发现水表被锁找物业理论,物业反倒拨打110报警,指责她“私自拆装水表、涉嫌偷水”,这一行为在法律上需要格外审慎对待。
业主在长期处于断水状态、物业推诿不修的情况下,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维修人员拆检水表排查故障,属于自助救济行为,且吴女士并未破坏水表原始状态(原文提到原物已保管备查),目的是为了查明断水真相而非窃取水资源。
若物业在无确凿证据(如确凿的破坏计量装置、绕过水表接管)的情况下,公然向公安机关指控业主“偷水”,且该指控在民警到场及网络传播中被证伪(水表完好、有余额),则可能构成对业主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物业轻率扣上“偷水”帽子,导致租客因不安搬离、业主社会评价潜在降低,若吴女士后续主张侵权赔偿,物业需承担错误指控的过错责任。
反过来站在业主角度,吴女士此次处理中值得肯定的点是保留了水表原物、拍照记录、保存维修工证言及报警记录,这些正是后续向住建部门投诉、未来可能的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中最关键的物证。
面对物业断水,业主切忌与物业发生肢体冲突或单方暴力拆除后丢弃残件,而应像本案这样:第一时间录像、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人员见证拆检、封存疑似被锁水表、报警留底、同步向住更局及水务局书面投诉,把“是谁锁的、是不是真坏了”的举证责任通过技术手段(如厂家出具检测报告证明阀门系电信号关闭而非自然损坏)甩给物业。
最后,很多网友看到“欠近七年物业费”会觉得业主也有错,但法律上违约与侵权是两码事,不能互相抵消,吴女士欠物业费,物业的合法路子是发催告函、起诉或仲裁,胜诉后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财产,这是物业的债权救济通道。
而物业若真远程锁水表或拖延修表变相断水,侵犯的是业主的用益物权与基本生存权,属于行政法禁止的违法行为,目前武昌区住更局已约谈物业、要求其整改并禁止捆绑催费。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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