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虐猫至死就不要担责?”江苏徐州,三名男孩持棍棒锤子,在小区草坪把一只小白猫活活打死,视频上传至网络后立即炸锅,7月13日晚派出所介入批评教育,家长群内道歉称孩子跟风已体罚,律师却泼冷水:即便虐的是流浪猫,监护人照样可能赔钱担责,全国反虐待动物专门立法还在路上。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人物为化名)
2026年7月13日晚,徐州鼓楼区四季连城锦宸小区里,几个年纪尚小的男孩子在公共草坪围住了一只白色小猫。
其中一个男孩右手攥着棍子,左手捏着把小锤子,几个人合伙把猫按在地上使劲捶打,直到小猫躺在草里一动不动才散去。
等男孩们走远,小区保安巡逻过来,一看现场不对,先用手机拍了照,再拿夹子把已经身体僵硬的小猫装进红塑料袋里处理掉。
这段画面被人发到业主群和动物救助群后,瞬间炸了,大家都在骂这几个孩子下手太毒,说未成年绝不是施暴的理由。
第二天,记者打电话到辖区九里派出所,工作人员证实他们7月13日晚上就已经介入这事,把三名男孩和各自家长都叫来逐一批评教育。
紧接着有家长在业主群里出来道歉,说自己问过孩子,说是别的小朋友动手他就跟着学了,家里已经教育过还动了手体罚,希望大家给孩子一个改正的机会,话里话外都在说孩子还小、路还长、不是十恶不赦。
同一天记者又去联系小区物业,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直接说不知道这事,追问两句就把电话挂了,没给出任何后续说法。
这事传开后,有心理专家分析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孩子情绪管控能力弱,容易拿弱小没反抗力的动物当出气筒;二是共情能力缺失,分不清玩闹和施暴的边界;三是行为模仿心理重。
站在法律角度看,有律师表示,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还有代表在呼吁推动动物立法,但截至2026年7月,全国层面专门针对虐待流浪动物的新法还没颁布。
不过即便本案虐杀的是流浪猫,也不等于监护人就能全身而退,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职责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了这责任。
要是这只流浪猫其实是小区业主长期投喂、形成了事实上的管护关系,或者有动物救助组织之前做过救助管护,那相关主体完全可以依法向涉事男孩的监护人主张民事赔偿,比如丧葬、救治、救助成本这些合理损失。
就算真的一点明确的权利主张主体都没有,监护人也该主动出来消除这事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本身就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一部分。
从视频里看,几个男孩是团伙式围猎,手里拿着工具,打完离开时看上去毫无波动,这种对生命痛感的麻木才是最让人发凉的。
那句“别的小朋友做了就跟着做”,把从众心理和模仿心理写得明明白白,背后折射出来的是家庭和学校生命教育长期缺位。
很多孩子被逼着考高分,却没人教他们尊重弱小生命、认清暴力边界,有的家长自己对动物冷漠甚至随口说“脏东西打死算了”,孩子自然有样学样。
再加上网络上那些虐杀、暴力暗流随手能刷到,模仿成本几乎为零,今天敢拿棍棒锤子打死猫,明天保不齐就对同龄人、对老人下手,很多校园霸凌和极端暴力就是从虐待动物这种“小事”慢慢演化过去的。
现在公安这边因为行为人未成年、又没专门反虐待动物立法,只能在现有框架里批评教育、责令家长严加管教,但这绝不等于“虐了白虐”。
首先,我国现阶段并无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在不涉及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等情形下,单纯虐杀流浪动物本身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加之涉事者为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原则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2不满16也仅对极少数严重暴力犯罪负责,虐猫显然不在其列。
因此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以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为主,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常规操作。
其次,监护人需承担替代责任。
本案中家长所谓已体罚、已道歉,在法律上并不当然构成尽到监护职责的全部内涵,日常是否干预孩子暴力倾向、是否开展生命与同理心教育、在公共场所是否尽到看护义务,才是判断关键。
三名男孩持工具在公共草坪施暴而无成年家属阻拦,已显现监护疏漏,即便猫只完全无主、无人主张财产损失,监护人仍应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接受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孩子虐猫不是私德小事,而是监护失职在法律层面的体现,今天轻易放过,明天可能演化为更严重的暴力犯罪,届时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都难以兜底。
最后,生命教育必须及时补位。
心理专家指出的情绪管控弱、共情缺失、行为模仿三点,在本案中表现极为典型,其根源在于家庭与学校长期重分数轻人格,对弱小生命的尊重与暴力界限教育空白,加上网络暴力内容易得性强,孩子极易盲从朋辈施暴。
每起虐杀事件都是对监护、教育、心理与立法短板的集中警示,家长不能仅止于群内道歉,应切实补齐生命教育与心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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