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的主意也敢打!福建福州,一对转业军人夫妇部队经济适用房被邻居利用职务之便冒领产证侵占17年,好不容易打赢确权官司强制腾房,转头索赔68万占用费,法院一纸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你前几年打返还原物案时已经提过这诉求了,现在再来就是重复诉讼!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来源: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人物均为化名)
时间倒回2000年,檀萍和丈夫杨保还是现役军人及军队职员,凭着双方军龄共同申请了福州市鼓楼区一套120平多的部队经济适用房及配套车位,心里琢磨着转业后有安稳窝。
2004年俩人转业,忙着安置手续,压根不知道自家房子的初始产权证书早被人动了手脚,直到2017年11月,檀萍去申领不动产权证才发现出大事。
证早被代办冒领了,屋里住的竟是昂某华、昂某红、张某荣一家老小,还有个黄某群(昂某华丈夫,时任审计处处长)。
按檀萍的说法,这帮人根本没资格申购这房(当时已有两套经适房和集资房),全靠昂某华、黄某群的职务便利,趁他俩转业交接空档,从后勤机关违规抠出购房合同原件,指使助理谭某华签假《委托协议书》把初始房产证骗领出来,玩了一出“隐藏式侵权”。
2004年11月21日起,昂某红就冒用“杨保”名字签物业协议入住,2005年7月又冒名交《二次装修申请表》搞室内装修,张某荣还冒名签水电煤气合同。这一住就是十几年,檀萍夫妇完全被蒙在鼓里。
2018年3月20日通过物业摸清底细后,檀萍报了警,要求腾房返还,对方不光拒腾还辱骂扬言动手。
没办法,檀萍、杨保把昂某红、张某荣、昂某华告到鼓楼区法院,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诉求两块:一是要房要车位,二是赔自2004年11月21日起的占用损失(按房产+车位租金算)。
2020年9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确权腾房,但把赔偿损失的诉求给驳了,俩人不服上诉,福州中院二审维持,理由写得很清楚:损失赔偿没证据证明,且昂某红向军区财务交过部分款项、房也装修了,双方可能都有损失,不宜单处理单方损失,一审说“应另案一并处理”没问题。
拿到生效判决,檀萍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26日终于拿到钥匙收回房和车位,可那笔从2004算到2021的占用费没着地。
于是2022年5月30日,俩人再次向鼓楼区法院起诉同一拨被告(昂某红、张某荣、昂某华),案由换成侵权责任纠纷,明明白白列了评估意见书(房产月租3500、车位300),硬核索赔680303元加评估费2000元。
这次法院没进实体审理,直接审查程序,裁定书表明:2018年那波返还原物案里,第二项诉请就已经是“赔偿自2004年11月2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占有损失”了。
当时一二审都审过、驳了,现在拿同一拨人、同一侵权事实、同一赔偿请求再来告,完全踩中《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重复起诉三要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否定前诉。
虽然后诉把“返还原物”去掉只剩“赔偿”,但核心还是基于那17年侵占事实要钱,本质上是否定前诉“驳回赔偿”的裁判结果。
至于前诉说的“另案一并处理”,法院认为这次起诉没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损失已一并结算或你已赔了对方损失”这个新前提,没达到打破重复起诉的条件。
故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这事卡在程序法上,掰开揉碎就3点硬道理,打过确权+赔偿连环官司的人得刻进脑子。
第一,“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铁门槛,同一诉求在前诉生效裁判里被实体驳回后再提,一律按重复起诉砍掉。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5项和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把路锁死:当事人、标的、诉求三同即构成重复起诉,已受理的裁定驳回。
本案2018年案第二项就是赔占用费,一二审都实体审理过并驳回,2022年再提完全相同的赔偿请求,法律性质没变,法院不能就同一个已决争议再开一次庭,否则司法终局性就碎了。
第二,前诉判决写“另案处理”不代表你能无条件再起诉,必须等新前提成就或新事实发生。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再次起诉才受理。
本案前诉中院说“双方损失应另案一并处理”,潜台词是这事儿涉及双边投入(昂某红交过款、装过修),得俩人把账摊开一块算,或者至少你原告方证明已处理完对方损失、具备单诉条件。
檀萍夫妇再次起诉时拿不出任何“已赔偿对方损失”或“双方达成清算协议”的证据,等于前诉设定的“一并处理”前提没落地,直接裸诉就被认成重复折腾。
第三,侵权赔偿请求尽量在首次确权腾房诉讼中合并提出,别寄希望于“另案再算”。
很多人以为先拿房、再算钱能分步走更稳,但碰到这种双方互有投入的复杂侵权,法官往往不愿在单方诉讼中先定赔,会劝或裁定留到一并解决。
一旦前诉书面驳回了赔偿诉请,后续再单提就极易触重复起诉红线,除非你能证明前诉根本没审(如按撤诉处理)或有全新损害。
本案教训就是2018年立案时若坚持把赔偿证据怼足、逼法院在判决里明确定性是否赔偿及数额,而不是被动接受另案,后面可能不会卡在这份裁定上干瞪眼。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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