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微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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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路
海安市人民法院
开发区法庭
法官助理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本文将结合案例,明晰不同情形下的高空抛物责任承担问题。
情形一: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案例】王某的车辆被高空抛下的物品砸坏,但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王某将物业公司和59户居民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2户居民举证证明事发时家中无人居住,被诉其他居民仅以家中窗户安装护栏、带锁纱窗等证据抗辩不具备高空抛物条件,但并不能证实在此期间家中无人居住的状况,也不能排除实际使用人为高空抛物侵权人的可能性,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某5500余元,其余57户居民各补偿王某63元。
【实践指引】当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法律确立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规则。这一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已经发生实际损害;二是经公安机关等调查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三是能够确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限定“可能加害人”的范围,避免责任无限扩大。例如,根据坠落轨迹、抛物方向、建筑物结构等因素,确定特定楼层或特定方向的住户为“可能加害人”。同时,允许“可能加害人”通过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来免责,如证明家中无人居住、窗户安装防护设施且无法从室内抛物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情形二: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孙某下午下班回到居住小区后,在走到2号楼3单元的楼下时,突然一个空酒瓶从天而降砸在其头部,致其受伤住院。公安机关接警后准备查看该小区监控,不料当天下午小区监控系统处于关闭状态。公安机关虽经多次实地走访,但仍无法查明是谁抛的酒瓶,且在走访中发现小区未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后孙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物业赔偿不足的部分,由2号楼3单元二楼以上的各业主给予适当补偿。
【实践指引】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法定义务。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装监控摄像头以便查明具体侵权人;设置“禁止高空抛物”等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巡查建筑物外立面、公共区域窗户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可能用于抛物的物品;在必要时安装防护网等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情形三:即使未直接砸中,高空抛物者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19年5月26日,庾某在小区花园散步时,经过黄某楼下,黄某家小孩从35楼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受伤。次日,双方查看监控后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黄某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住院治疗22天,其后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实践指引】即使抛物行为未直接砸中受害人,但高空抛物导致受害人因惊吓而摔倒受伤,抛物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受害人,但导致其惊吓摔倒致十级伤残,法院判决抛物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情形四: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抛物者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被告人巫某在家中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阳台外,引燃14楼徐某家晾晒于阳台外的棉絮,继而引发大火,造成徐某受伤、家中财物受损,同时造成12楼、15楼邻居家财物受损。法院经审理认为,巫某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巫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实践指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认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的动机;抛掷物的情况(重量、硬度、危险性);抛物场所(是否为人行道、公共场所);抛掷次数;造成的具体后果等。巫某抛掷未熄灭烟头引发火灾造成他人受伤、财物受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
结语
高空抛物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是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不同维度构建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体系:民事方面,明确了侵权人责任、可能加害人补偿责任、物业公司补充责任等多重保障机制;刑事方面,设立了高空抛物罪,对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
预防高空抛物,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居民应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杜绝高空抛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完善监控设施,加强巡查管理;公安机关应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司法机关应依法裁判,发挥案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只有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合力,才能真正守护好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丨海安法院 开发区法庭 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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