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一名男子婚内出轨小18岁女子,不仅转账35万元,还出资给对方买了一套房,两人甚至生了一个孩子。
原配妻子发现后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全部财物。第三者辩称“我也是受害者,他隐瞒了已婚身份”。
法院的判决干脆利落:赠与无效,全部返还,合计108万余元。
35万转账+一套房,全给了“她”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余某和谢某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
然而在婚姻存续期间,谢某与比自己小18岁的陈某发展出了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年6月,陈某生下一子,经鉴定谢某是其生物学父亲。
关系的亲密程度,直接体现在了金钱上。从2021年7月到2023年7月,短短两年时间,谢某向陈某转账累计高达35万元。更“大方”的是,2021年10月,谢某出资为陈某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为单独所有。
这些钱和房子,谢某的原配余某从头到尾都不知情。
第三者喊冤:“他说他没结婚!”
2026年3月,余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5万元转账及购房款,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面对起诉,陈某在答辩状中“喊冤”:谢某开始和她交往时,隐瞒了已婚身份,她直到2023年10月才知道谢某和余某仍然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但为时已晚。她自称也是“深受其害的受害者”,向余某表达了诚恳道歉,请求原谅。
但道歉归道歉,钱和房子,她不同意返还。
陈某还提出另一个理由:谢某给的钱和房,是履行作为孩子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不应该退还。
法院:抚养费另算,赠与的一分不能留
江西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对陈某极为不利的判决。
法院的核心逻辑很清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必须协商一致。谢某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某,侵犯了余某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对于陈某“抚养费”的抗辩,法院直接驳回:即使谢某对孩子有抚养义务,也应以谢某的个人财产来负担。谢某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对这部分财产不享有独立、完整的处分权。至于抚养费具体多少,那是另一层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预先扣除。
最终法院认定:谢某的赠与行为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陈某返还余某35万元及购房款731489.94元,共计1081489.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被驳回。
“不知情”不代表“不用还”
陈某说自己“被小三”、不知情,为什么还要全部返还?
从法律上看,这起案件的核心纠纷在于原配妻子和第三者之间,而不是原配和出轨丈夫之间。法院判断赠与是否无效,看的是谢某的处分行为本身——他拿夫妻共同财产送人,没经妻子同意,就已经构成了侵权。
至于陈某是否知道谢某已婚,这不影响赠与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类似判例: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受赠人应当全额返还。
说白了:你不知道他有老婆,被小三了,法律上可能同情你;但钱,得退。
35万转账,一套房,一个孩子。这个男人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个女人搭了一个完整的“家”。
法院的一纸判决,把这场“空中楼阁”拆了个干净。小18岁也好,生了孩子也好,瞒婚也好——在《民法典》面前,共同财产就是共同财产,不该拿的,一分都留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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