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新闻广播
为进一步推动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在学校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市人社局会同市体育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开展体育系列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学校体育教练员和社会大众积极提出意见,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邮件主题请注明“教练员征求意见”,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邮箱地址为srsjzyjsrygl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至7月23日。市人社局将根据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对文件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关于开展体育系列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
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体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在学校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等,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我市体育职称系列中增设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技工学院、高等(职业)院校中,在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层级设置
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和国家级教练。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十一至十三级。
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与改革前体育教练系列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教练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二级教练职称起算。
三、评价方式
(一)初级教练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教练、高级教练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开展评议,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
(三)国家级教练采取委托评审方式。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规定的国家级教练职称评价标准,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评审。
四、评审机构
市体育局是体育系列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的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工作纳入天津市体育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程序
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公布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公示、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报送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过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安排评审计划并在线抽取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专家评审后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自助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一并存入申报人的人事档案。
六、有关事宜
(一)各级公办学校应在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符合岗位要求和评价标准的民办学校体育教练员,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报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驻津单位中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的人员,可委托本市代评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
(二)申报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的有关业绩成果,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双减”工作的相关要求。
(三)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的人员,现岗位工作满一年经用人单位考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直接进行同层级聘用。
(四)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的人员,如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也可交流到体育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其职称评聘参照相应文件执行。
七、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市教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部署、过程管理、违规处置等工作。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服务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稳步推进。各职称工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完善预案,周密部署,及时总结,推进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管,确保成效。市人社局、市体育局在门户网站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对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个人违规并查实的,按程序取消其职称资格;对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本《通知》自2026年X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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