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了18年的房子,退租时房东甩来一句“恢复如新”。
租客傻眼了——住了快20年的老房子,地板磨损、墙体变色、灶台老化,这些都要算在我头上?
双方闹上法庭。房东索赔24万余元,法院最终只判了6万多。
18年租期:从一年合同到“住到不想住”
事情得从2006年6月说起。
张先生与房东刘女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保证金11600元。合同里写了两条关键条款:租赁期满,房屋需恢复交接时现状;因租客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租客赔偿。
一年到期后,双方没续签书面合同,但张先生一直住着。
这一住,就是18年。
期间张先生对房子做了两处改动:把白色墙体刷成了黄色;把原始三室户型隔断成了四室。据张先生称,这些改造是经过刘女士允许的。
退租翻脸:房东要求“恢复如新”,索赔24万
2024年7月,张先生正式退租。
交接时,刘女士提出了恢复“原状”的要求:拆除隔断,恢复三室户型;修复墙体漏水损坏,全屋刷回白色;地板换新、灶台换新。
张先生不接受。双方谈崩。
刘女士一纸诉状告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索赔清单:房屋修复费用14万余元,房屋空置损失10万余元,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5000元。
加起来,24万多。
张先生辩称:改造是经过允许的;墙壁发霉是外墙渗水,跟自己没关系;除了办公椅磨坏的地板,其他都是18年正常使用的自然损耗。他还提起反诉,要求退还押金。
法院判了:赔6万多,押金退6600
长宁区法院的判决,把账算得清清楚楚。
第一,改造恢复的钱,得赔。
合同白纸黑字写着“租赁期满恢复原状”。虽然张先生是经允许才改造的,但合同没改,该恢复还得恢复。这部分修复费用,由张先生承担。
第二,18年的自然损耗,不算租客头上。
刘女士申请了鉴定,结论是“因果关系客观无法鉴定”。除了张先生自认的办公椅磨损,其他墙体、地板、灶台的损坏——刘女士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张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
法院说得很直白:房子出租时已经装修多年,又被实际使用了18年,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自然损耗。这部分,不该租客赔。
综合考虑后,法院酌情认定修复费用3万余元。
第三,空置损失,房东也有责任。
刘女士收回房子就挂牌出租了,但张先生一直拒绝修复。法院认为,刘女士作为出租人也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结合空置情况、过错程度、修复工期等因素,参照市场租金标准,酌情认定空置损失3万余元。
最终判决:张先生支付修复费3万余元+空置损失3万余元,刘女士退还保证金6600元。
前后一抵消,张先生实际掏了6万多。
比房东要的24万,少了将近18万。
住了18年的房子,退租时被要求“恢复如新”——房东的想法可以理解,但法律不支持“自然损耗算租客头上”的逻辑。
18年的使用痕迹是时间留下的,不是租客欠下的。法院这6万多的判决,既认了合同约定的“恢复原状”,也划清了“自然损耗”的底线。
张先生赔了6万,拿回了6600押金。房东要的24万,法院砍掉了18万。
住了18年的房子,退租时想让人“恢复如新”——法律没这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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