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4年9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食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照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行政执法部门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查实该公司未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二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结合《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0.5万元。
三
专家评析
应急预案是应急处置的法治依据与行动纲领,定期演练是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升能力的核心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本条第二款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未依法定期组织演练,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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