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万州区公安局后山派出所

在夜间例行巡查过程中,

发现并处置一起涉嫌使用电鱼设备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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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23时许,

后山派出所巡逻警力

沿后山镇丁阳村附近的浦里河支流

开展夜间巡查。

巡至一处河段时,

车内执勤人员注意到河边有灯光闪烁,

光线位置较低且时明时暗。

巡查人员根据经验判断,

该情况疑似存在夜间电鱼活动。

发现异常后,

民警立即前往光源区域查看,

在河边一处矮桥附近,

发现河中有一名佩戴头灯的人员,

正背着背篓、手提鱼筐

在水中活动。

民警当场喊话表明身份,

要求该男子立即上岸。

经检查清点,

该男子背篓中装有简易电鱼装置,

筐内装有大小不等的渔获200余尾,

均为刚从浦里河支流中电捕所得,

民警依法将嫌疑人左某

传唤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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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左某供述,

其因贪图口腹之欲,

找来闲置电瓶、电线等材料,

经简单改装后制成便携式电鱼设备,

来到该河段电鱼。

左某明知电鱼会对水域生态

造成严重破坏,

但仍心存侥幸实施了电鱼行为。

电鱼的危害十分严重,

不仅会对水中鱼类造成无差别杀伤,

鱼虾幼体当即死亡,

就连幸存的成鱼大多也会失去繁殖能力,

因此电鱼被称为“绝户”捕捞。

此外,

电鱼设备经改装后电流电压大幅升高,

一旦设备漏电、

绝缘破损或是操作不当,

当事人极易触电受伤甚至身亡。

目前,

左某已被取保候审,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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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微万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