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嫖娼的法律常识,大部分人其实都一知半解,真等踩了坑留下记录才后悔,根本来不及。今天就把这里面的关键问题一次性说透,别等出事了才想起这篇文章。

先给所有人提个醒:单纯的卖淫嫖娼不属于刑事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按照现行治安管理相关法规,普通情节会处10到15日拘留,还可能并处最高5000元的罚款。就算情节再轻,最少也得是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人觉得“多嫖几次是不是就会构成犯罪”?其实不会,次数再多也只会在治安处理的范围内从重处理,留下的是行政违法记录,不是大家常说的刑事案底。

但这绝对不是小事,要是被配偶发现,十有八九会闹到家庭破裂,最后走到离婚的地步,对个人生活的影响一点都不小。

很多人对嫖娼的界定完全是错的,今天就给你掰扯清楚。

不是只有转钱才算交易,你送金条、送新款手机当交换条件发生不正当关系,一样会被认定为嫖娼。

更要注意的是,认定嫖娼根本不需要真的完成性行为。只要双方谈好了价格、约好了地点,已经着手准备实施了,哪怕你转完账在酒店洗澡等着,还没等对方来就被执法人员查获,哪怕你自己身体原因没办成,甚至没完成性行为,全算嫖娼,顶多是情节较轻,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还有人动歪心思,完事了赖账不给钱,觉得自己占了大便宜?别天真了,这种违法交易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真要是闹到被执法部门查获,俩人全得挨罚,既不算诈骗也不算强奸,谁都跑不掉。

另外别以为只有异性之间、只有发生实质性行为才算,同性之间以财物为媒介的不正当交易,还有打擦边球的手口类服务,全在嫖娼的认定范围内,一个都漏不了。

接下来是最容易踩坑的证据认定和追溯时效问题。

别以为你删了转账记录就万事大吉,也别担心只有对方的口供就能定你的罪。真要定性嫖娼,得有现场抓获的笔录、现场遗留的物证,所有证据互相印证才行,光有转账记录和对方的口供,是定不了的。

但你也别抱有侥幸心理,只要卖淫方被查获,翻收款记录翻到你,6个月之内找上门,你拿不出合理解释的话,照样能对你作出处理。

法律有明确规定,单纯的嫖娼行为过了6个月还没被发现,之后就不会再作出处理了。但要是你嫖的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涉及强迫他人卖淫这类刑事犯罪,根本不受6个月的时效限制,哪怕过了十年二十年,照样要抓你追究刑事责任。

可别觉得嫖娼没什么大不了,稍不留神就会踩进刑事的坑里,那可是真的要留案底坐牢的。

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不管对方是不是自愿,直接按强奸罪论处,量刑起步就是3年以上。

明知道自己有梅毒、淋病、艾滋病这类严重性病还去嫖娼的,直接构成传播性病罪,要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要并处相应罚金。

要是给人提供场地、拉皮条、组织引诱容留他人卖淫,量刑起步就是5年以上,后果非常严重。

更别说同时和2人及以上进行这类交易,直接属于多人淫乱类的刑事犯罪,妥妥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说说大家最关心的,留下违法记录之后的影响。

嫖娼被查获的行政违法记录,根本不可能彻底消除,一辈子都会存在执法系统的档案里,只是会封存存档。虽然能开到无犯罪记录证明,普通情况也不会影响子女考公的政审,但你自己的这条记录是永远抹不掉的。

之后要是考公、参军、办理重要的政审手续,这条记录绝对会拖你的后腿。要是你本身就是体制内的在编人员,被单位知道了,直接就能开除,铁饭碗当场就砸得稀碎。

你身边有没有那种觉得嫖娼没什么大不了的人?看完这些,你还敢碰这条红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