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份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显示,2025年8月1日发生于柳南区某小区游泳池的4岁女童溺亡事故,泳池经营方柳州某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女童父母各项损失86万余元;女童父母自负20%责任。
▲事发小区游泳池
法院查明,女童小英(化名)生于2021年7月,2025年8月1日17时30分许,由母亲梁某及叔叔罗某陪同,使用套票进入柳南区某小区游泳训练基地。同行三名儿童分别为小英(4岁)、其姐姐(6岁半)、叔叔之女(6岁)。17时45分,梁某离场回家做饭;罗某移至浅水区旁看护,视线多数停留手机。18时14分,小英自1号救生台下方过道独入深水区左前侧角落下水,因身高不足且未穿救生衣圈溺水挣扎;18时16分沉底,约6分5秒后被救起。
▲小英进入深水区
送医后于8月19日确认脑死亡,8月24日家属放弃治疗,遗体冷藏。2026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意见:小英符合溺水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死亡,溺水参与程度96%至100%。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9月28日调查报告确认前述事实。经营方柳州某公司由广西某公司于2022年6月注册成立,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8月8日;2022年5月,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广西某公司签合同,交付泳池经营5年。泳池面积255平方米,设3个救生岗,配救生圈、医疗箱,贴有“照顾儿童勿分神”“五岁以下儿童要有家长看管”及《入池须知》“1.2米以下儿童须家长陪同”等标识。事发时仅2名持证救生员在岗(守2、3号台),1号台持证员请假,由无证罗某乙顶岗。小英溺水点距罗某乙岗下约1米,其未受训致险情未及时发现。
柳南法院认为,游泳系高风险项目,经营方有偿服务须负高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泳池主营儿童,依规至少配3名持证救生员,无证顶岗构成严重过错,判柳州某公司担80%责。小英父母法定监护不因委托罗某而转移,罗某基于亲情无偿看管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担责,其手机分神系父母监护失职延续,父母自担20%。物业出租方不涉日常经营无责。经济损失经核定: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共103万余元,加精神抚慰金4万元;柳州某公司赔86万余元,广西某公司就不足清偿部分补充,驳回其他诉请。
同类事故在广西已有多起司法例证的警示:2024年柳州3岁女童泳池溺亡,经营方未配齐救生员且隐患排查缺位,调解获赔43万余元加保险30万元;2002年柳州“水上世界”两女童穿无人守小门入深水区溺亡,公园判赔21万占80%责;2025年横州男童被排水口吸住溺水,经营者担80%责并发司法建议。业内提醒,面积250平方米及以下泳池至少配3名持证救生员,监护不可缺位,经营方须落实现场管理与制度隔离。
来源:红星新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