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员工牵领店内种犬外出时,遭他人饲养犬只挣脱牵引绳扑咬受伤。事后,宠物店种犬受伤无法开展配种业务、产生护理费及营养费开支为由,向肇事犬的主人索赔医疗费、营养费、配种预期损失等共计2.19万元。近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年11月25日深夜,柳城县一家宠物店工作人员小张,牵领店内种犬“来福”(中华田园犬)在当地公园遛犬时,遭遇邓女士、杨先生饲养的杂交虎斑犬挣脱牵引绳扑咬攻击。

受伤的“来福”先后10次前往宠物医院诊治。2025年12月9日,“来福”到宠物医院复查,医生建议持续给其用药,并喂食营养保健品促进皮毛、创口修复。同时明确,“来福”受伤后,可能导致精子活力下降,建议暂缓配种,如需配种需前往专业机构检测精子质量。

宠物店认为,“来福”作为商用种犬,受伤后因麻醉、抗生素治疗被迫暂停配种、取精等经营性业务,不仅产生护理、营养开销,还造成多笔配种订单退款及预期收益损失,合计损失2.19万余元,其中包含医疗费3279元、3个月护理营养费、配种业务损失1.42万元。

宠物店向柳城县法院起诉称,邓女士作为肇事犬饲养人,未尽到看管义务,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自家高价值财产受损,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为佐证损失,宠物店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一是法定代表人与客户的聊天截图,2025年11月26日客户曾预约次日带母犬上门配种,因“来福”受伤被迫取消;二是闲鱼平台4笔配种业务收支退款记录,均为事发后产生,累计退款金额与主张的业务损失对应。

针对宠物店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逐一核查认定。其中,3279元医疗费为宠物店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票据完整、事实清晰,依法予以支持。对于1.42万元配种预期损失及营养费、护理费,法院不予采信。

首先,涉案聊天记录仅为事发次日临时预约,双方事前无长期沟通、无定金支付,交易真实性、必然性存疑;其次,宠物店法定代表人此前在聊天记录中自认“来福”配种次数极少,并非高频商用种犬,事发后集中出现多笔配种订单与日常经营情况不符;最后,医疗机构仅给出“可能影响精子活力、建议暂缓配种”的推测性意见,未明确判定“来福”丧失配种能力,且配种业务收益属于间接预期利益,并非必然产生的确定损失,现有证据无法佐证该部分损失真实存在。

综上,柳城县法院最终判令邓女士赔偿宠物店医疗费3279元,驳回宠物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提醒广大养犬人士:养犬必尽责,需严格履行看管、约束义务,避免犬只伤人、损物,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事索赔需以真实、确定的实际损失为依据,间接、不确定的预期利益,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