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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环不罚决〔2026〕002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5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不罚决〔2026〕0029号
当事人: 辛集市锐欣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号码:91130181MA0A76****
地址:辛集市范家庄村西307国道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强 身份证号:13010619780619****
接到执法APP在线异常信息推送,本机关于 2026年 6月 26日,对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锅炉尾气排放口烟尘2026年6月25日18点折算浓度为10.1494mg/m³,排污许可证排放浓度为10mg/m³,超过许可排放浓度0.01494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鉴于你(单位) 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的规定,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3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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