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拴绳要赔11万!陕西西安,七旬老人在小区散步做操时,被邻居未拴绳的拉布拉多犬冲过来惊吓摔倒,致骨盆多发骨折十级伤残及创伤后应激障碍,家属协商无果后起诉,法院判决邻居需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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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8日晚6点多,西安市某小区,七十多岁的李玲像往常一样,来到楼下的步道旁空地做操锻炼。老人一辈子勤快,身体底子原本还算硬朗,平时这点日常活动对她来说本该是稀松平常的事。可谁也没料到,接下来短短几秒钟的变故,会把这位古稀老人原本平静的晚年生活彻底击碎,也让一场长达一年多的维权之路就此拉开帷幕。

就在李玲专注活动筋骨的时候,一只体型硕大的拉布拉多犬突然毫无预兆地从某个方向冲了过来,直奔她所在的锻炼区域飞速跑来。

监控视频后来还原的画面显示,那只狗当时根本没有拴绳,硕大的身躯在小区步道上显得格外扎眼,而遛狗人手里空空如也,只能在狗的后方慌乱地追赶,根本没法在第一时间拉住这只失控的大型犬。李玲一个上了年纪的老人,冷不丁抬头看见一只大狗朝自己猛冲过来,本能的恐惧瞬间攥住了她,脚下下意识想躲闪,却在慌乱中彻底失去平衡,整个人重重摔倒在地。

监控画面切换到下一帧时,李玲已经瘫坐在地上,眉头紧锁、满脸痛苦,遛狗人好不容易才把狗控制住,连忙伸手去搀扶她,可老人疼得根本动弹不得,骨盆像是裂开般钻心地痛,迟迟没法自己站起来。周围有邻居闻声赶来,一看这情形赶紧帮忙联系家属并报了警。

很快,李玲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那一纸诊断结果让全家人心里沉到了谷底:多发性骨盆骨折,具体包括左侧髂骨、髋臼、耻骨上下支骨折,后续还查出了右下肢静脉血栓、多发动脉硬化等一系列问题。更要命的是,这次突如其来的重创不光砸坏了老人的身子骨,还狠狠砸塌了她的精神防线。

住院期间,遛狗人先是挨了警方的行政处罚,也确实垫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甚至在李玲出院那天,亲手写了一份情况说明,白纸黑字表态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李玲的儿子刘先生后来跟记者回忆起来直叹气,说一开始真没想把关系闹僵,毕竟都在一个小区住着,人家也不是存心要害人的。

可等老人出了院,后续的康复治疗、护理开销、定期复查接踵而至,两家坐下来协商了一次又一次,社区等相关部门也从中撮合了好几回,对方的脸色和态度却一天天冷了下来。到最后再谈赔偿时,对方只肯拿出几万块钱,轻飘飘丢下一句出于人道主义给这些了结吧,那种满不在乎的态度像根刺,狠狠扎进了家属的心里。

刘先生和家人实在没法接受,老人如今走路还得靠助力器撑着,后续身体恢复成啥样全是未知数,几万块钱连已经花出去的医药费都不够填,更别提往后几十年的护理和精神创伤了。双方分歧越来越大,僵持不下之际,对方在微信上甩下一句冷冰冰的“支持起诉”,转头就不再理会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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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卧床不起、夜里焦虑失眠、动不动就惊醒哭闹的母亲,刘先生心里的火和痛交织在一起,咬咬牙决定不再退让,要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替老人讨个公道。他也坦言,把这事儿捅出来,就是想给所有养狗的人提个醒,别等真出了事才追悔莫及。

2025年4月,李玲和家属正式向法院起诉,因为这起事故涉及的精神疾病因果关系需要持续补证,案子前后经历了多次开庭审理,直到近日判决书才陆续送达原被告双方。

法庭上,被告振振有词,辩称这事儿纯属意外事件,李玲作为成年人在小区走路,理应对自身安全负主要责任,言下之意是把过错往老人身上推。

但法院审理后丝毫没买这个账,直接搬出了民法典第1245条的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里二被告共同养的拉布拉多没拴绳,突然靠近原告导致她受惊跌倒,因果链条清清楚楚,二被告必须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经专业司法鉴定所评定,李玲因骨盆粉碎性畸形愈合构成了十级伤残,经法院逐笔核算,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已花费和后续必须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加在一起,总数额核定在11万余元。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法院说得特别明白:第一,别拿医保报销说事儿,医保报销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医保报了一部分就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第二,老人出事之前没有任何精神病史,病历里写得明明白白,焦虑抑郁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失眠全是事故后才冒出来的,自身年老体质也不是法律上的过错,所以这部分的心理治疗费用和因果关联全盘认可,一分都不能少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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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1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第一,动物致害实行无过错责任,“无接触式惊吓”同样构成完整侵权链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核心在于只要饲养的动物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也不以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

大型犬只突然未拴绳冲向正常人,会引发一般理性人的本能恐惧与躲避反应,惊吓导致失衡摔倒、骨折及继发精神障碍,在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均属于动物致害的后果。

司法实践中反复明确的规则是:撕咬、扑倒是直接伤害,追逐、逼近、吠叫引发惊吓是间接伤害,二者在法律评价上并无高下之分,只要受害人无故意逗弄等过错,饲养人就逃不掉全额赔偿。

第二,违规未拴绳属于法定加重情形,年老体弱与医保报销均不构成减责抗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的立法目的就是用严格责任倒逼养犬人履行牵绳、戴嘴套、管控危险犬只等基本义务。

本案中遛狗人完全放弃牵绳,等于主动开启了危险源,过错程度十分明确。而被告试图拿“成年人自担安全义务”“老人骨质差”“医保已报销”来砍赔偿,在法律上都站不住脚:体质差异是客观生理状态,不是受害人重大过失;医保是社会保险待遇,不能抵销侵权责任,二者法律关系互不交叉,法院驳回这些抗辩完全符合法理与司法统一尺度。

第三,新规落地后违规养犬面临“民事赔偿加治安拘留”的双重法律代价。

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把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害他人、放任动物恐吓他人明确列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轻则罚款千元以下,情节较重的直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从以往单纯的事后民事赔钱,升级为公权力前置介入的违法惩戒。

本案若放在新法施行后,遛狗人除了掏这11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民事损失,还可能挨上一纸拘留决定书,职业、名誉、自由一并受损。司法判决赔的是看得见的医药护理钱,治安处罚罚的是对公共规则的漠视,两头夹击才真正配得上“文明养犬不是选择题,是必答题”这句警示。

遛狗拴绳这根不到两米的带子,牵住的是别人的安全,也是自己的钱包和底线,别等惊吓变伤痛、官司变拘留才想起规矩是用来守的,不是用来破的。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