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就任性?贵州六盘水,12岁女孩体育课跑步后晕倒,距体育老师仅4米,但老师在看手机未及时发现,学生告知后老师近4分钟未急救、约16分钟才报120,错过8分钟黄金抢救期,送医后学生死亡,家属要求追责被拒,教育局称无法律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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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14时50分,六盘水市钟山区实验小学的操场上,六年级的孩子们正在上体育课,当天的授课老师是田某,课程内容是50米*8往返跑与坐位体前屈训练。

身为内科医生的母亲魏女士怎么也想不到,这堂普通的体育课,会成为12岁大女儿小灿的终点。15时06分,监控里的田某出现在操场,此后他便长时间低头盯着手机屏幕,学生们在三三两两自由活动或分组准备。

15时14分51秒,小灿完成了第二组的跑步测试,脚步虚浮地走到跑道旁的花池边,疑似身体不适缓缓躺倒,大约1分钟后她从花池上跌落。

15时15分16秒的监控画面令人揪心:小灿在花池下双腿蹬动,试图撑起身体却再次重重倒下,双腿完全伸直,显然已进入危急状态。

而此时,距离她仅约4米的体育老师田某依然低头看着手机,对眼前女孩的痛苦挣扎毫无察觉,这近3分钟里,只有一个学生发现了异样跑去告知老师。

15时17分36秒,田某才在学生的提醒下抬头发现问题,但根据家属后续调阅28个监控显示,从15时17分37秒到3时21分21秒这近4分钟里,田某并未采取任何实质性的急救措施。

没有摸颈动脉判断意识、没有呼叫校医、更没有拨打120,只是搀扶了小灿一下,发现她身体不受力又放回花池下,随后才安排学生去通知校医

15时22分01秒,一名学生跑去找校医,约2分钟后校医跑步赶到现场施救时,距离小灿最初躺倒已过去了约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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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致命的延误在于外部救援的呼叫,魏女士作为资深内科医生,深知心源性猝死的黄金抢救时间仅为4至8分钟,然而她后来获取到的校方最早报120的通话记录显示,电话是15时31分才拨出的。

这意味着,从小灿15时15分左右彻底倒地,到15时40分救护车终于驶入校园,整整过去了约26分钟,这26分钟里,前16分钟现场缺乏专业急救与120调度,而医院距学校仅800米、车程2分钟,生命的窗口在等待中彻底关闭。

当天15时26分,魏女士接到丈夫电话说女儿晕倒,通知人是校医,她赶往附近的水矿医院时,小灿已面色发青,医院门诊病历写着“跑步突发晕厥5分钟前”,诊断晕厥、急性左心衰。

16时8分魏女士到场后当即申请转院,17时46分小灿被送进六盘水市人民医院PICU,19时36分被宣布临床死亡,死亡通知书显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爆发性心肌炎、肺水肿、恶性心律失常、多器官功能衰竭……

悲剧发生后,魏女士在教育局人员陪同下调取监控,看清了那4米距离内的漠视与16分钟的空白,她指出5月16日小灿看牙时心电图还显示窦性心律,并非已知特异体质,猝死属突发,但校方的应急处置严重失职。

在后续与校方及教育局的谈判视频里,田某承认应先给校医打电话,但对是否拨打120及出示通话记录避而不答,魏女士表示校方曾承诺赔偿并追责,但追责迟迟未动。

教育局一相关负责人却回应:调查组认为根据职责、应急办法及监控,没有相关法律条款、行政条款来追究校方及老师的刑责、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仅称应急处置还需完善。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义务,学生突发疾病后发现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8项、第10项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学生突发疾病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呼救、急救、通知监护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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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后怠于履职,未及时拨打120或实施基本急救,导致不良后果加重,学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体育教师在上岗履职期间低头看手机、未发现近在咫尺的学生危重状态且延误急救,属于违反工作要求与职业道德的失职行为,可成为学校追偿及行政处理的依据。

虽然教育局称无行政条款追责,但教师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明确教师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义务。

在体育课高危场景下沉迷手机致学生躺倒数分钟未察,被发现后仍近4分钟未有效施救、延迟报120,已构成严重履职不当。

校方或教育主管部门可据此给予行政处分,若涉重大过失致死亡,虽未必直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在民事赔偿认定过错比例时会被重点考量,绝非无法律责任。

第三,心源性猝死虽具突发不可预见性,但不免除场所管理者与组织者的即时救助义务,黄金抢救时间的流失是认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关键事实节点。

司法实践中,即便学生因自身隐性疾病猝死,若校方在倒地后的黄金4至8分钟内未尽到最低限度的救助,法院通常会认定学校对可避免的脑死亡加速存在过错,不支持“完全自身原因故无责”的抗辩。

本案中16分钟才报120、老师前4分钟无作为,已明显超出合理应急处置边界,教育局仅凭无追责法条回应,忽略了民事侵权与行政管理的双重责任体系。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