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未售出也算非法经营?
男子无证囤积900余条真烟,一根没卖为何仍获刑?关键不在“卖没卖”,而在“是否已经开始经营”。很多人看到这起案件都会疑惑:卷烟都是真烟,一条都没卖出去,也没有赚到一分钱,为什么还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因在于,烟草不是普通商品,而是国家专营专卖商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就是非法经营罪惩治的是 “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 ,而非仅惩罚“已经完成销售的结果”。只要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收购、储存、运输等属于“经营”环节的行为,且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即使尚未实际售出,也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既遂)。
本案中,王某虽然尚未售出卷烟,但他长期以低于市场价向其他商户、顾客收购卷烟,并将900余条、73个品牌、货值23万余元的卷烟专门存放在仓库等待销售,远超5万元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因此这些行为已经不是普通消费者囤货,而是典型的组织货源、仓储待售,属于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对于烟草等专卖商品,“收购、运输、仓储、囤积待售”等行为本身,就可能认定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并不要求一定完成销售或者已经获利。
如何区分是准备销售还是个人自用?
司法机关不会仅听当事人的解释,而是综合客观证据判断,包括卷烟数量是否明显超出正常消费需求、品牌是否繁杂、来源是否属于长期低价收购、多渠道采购、是否专门租赁仓库存放、是否存在销售准备、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本案中,900余条、73个品牌、专门仓库存放、长期低价收购等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目的在于销售,而不是个人吸食、收藏或送礼。
因此,本案并不是因为王某“卖了假烟”或者“卖了多少烟”才被定罪,而是因为其未经许可,已经实施了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依法购买少量卷烟供自己吸食、家庭储备或节日送礼,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大量组织货源、囤积待售,即使一条都没有卖出去,也可能因触碰烟草专卖制度和刑法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提醒经营者,烟草经营实行严格许可制度,“没卖出去就不违法”的想法,很可能是一种法律误区。
最后,其实我从律师的角度来讲,这个人当时不知道是否委托律师,如果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也许在检察院阶段能够争取酌定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烟草数额超过5万元,确实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但是构成犯罪不等于必然起诉判刑,尤其是若能整体认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时,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通过提出检察意见,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如没收、罚款),即便最后判处缓刑,但是可以争取没个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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