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个高档小区,业主嫌外卖员进出影响安全,联名要求保安把外卖从小区门口送到家门口。保安照做了,可有一天因为帮另一位业主查访客记录,送餐慢了几分钟,就被一个年轻男业主抓住不放,先是辱骂数落,接着动手就打,拳打脚踢整整十几分钟,保安口鼻出血蹲在地上不敢还手。事后业主理直气壮:他来晚了,打一下怎么了?家属更是甩出“有精神病史”当挡箭牌。这事儿到底谁过分?今天咱们就来掰扯清楚。

一、业主联名要求保安送外卖,保安有怒不敢言

事情得从头说。这个小区是高档小区,业主特别在意隐私和安全,外卖员频繁进出让他们很不爽,觉得保安监管不力。业主们一合计,联名上书要求保安阻止外卖员进小区,外卖只能送到大门口,剩下的路由保安送上门。物业扛不住压力,只能照办。可保安们心里憋屈啊,本职工作是看门巡逻保安全,怎么还兼职跑腿了?但业主是上帝,有怒不敢言,只能硬着头皮干。保安队伍里年龄参差不齐,跑腿的活儿自然落在年纪较大的保安身上,这就为后来的事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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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迟了几分钟,外卖是药品,业主暴打保安十几分钟

出事那天,一位业主点了外卖,是药品,需要冷藏。外卖员照常把药送到大门口,交代保安尽快送上去。保安嘴上答应着,可手里的活儿没停——正巧另一位业主打电话来,要查某个时间段的访客记录。保安只好先翻登记簿帮人查,等查完了才想起手里还有份外卖,赶紧拎着往业主家赶。结果半路上迎面碰上一个年轻男子,正是点外卖那位。男子一看自己的药在保安手里拎着,当场炸了,质问他为什么不第一时间送。保安解释刚才在帮人查记录,男子根本不听,越说越气,抬手就打。保安双手抱头蹲在地上不敢还手,男子却越打越狠,从用手打到用脚踢,左踢右踢持续了十几分钟,直到保安口鼻出血才停手,然后扬长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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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人讨说法,业主:我付了物业费,打他怎么了

其他保安赶紧把受伤的同事送医,物业负责人得知后气得不行,直接找业主索赔。结果业主理直气壮:他来晚了,我打他一下怎么了?负责人反问:你这叫打一下?人都被你打出血了,再踢下去命都没了!男子继续嘴硬:他耽误了我的事,这么慢的保安就该开除,我付物业费,提个要求过分吗?负责人忍无可忍:送外卖本来就不是保安的工作范围,是你们联名逼着我们干的!双方谈崩,物业报了警。更离谱的是,业主家人一听报警了,立马改口说男子有精神病史,打人时正在犯病。负责人直接怼回去:监控拍得清清楚楚,哪个精神病人能说出那么精神的话?

法律分析:

第一,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保安的核心职责是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送外卖不属于法定职责范围。物业答应业主额外要求,不等于保安就该挨打。

第二,业主殴打保安,造成口鼻出血,已涉嫌故意伤害。若伤情鉴定达到轻微伤及以上,可处行政拘留及罚款;若达到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事发后有家属声称打人者有精神病史,但能否免责需经司法鉴定确认。如果监控显示其思维清晰、行为具有明确指向性,很难被认定为发病期间的无意识行为,家属拿病史当挡箭牌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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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看完,真是又气又心疼。保安大叔为了挣份工资,本职看门之外还得兼职跑腿,干着不是分内的活儿,还得挨着最狠的打。打人的年轻业主呢?仗着付了物业费就把自己当大爷,把保安当奴才,迟了几分钟就往死里打。这是拿钱买命吗?物业费买的是服务,不是尊严和人格的践踏。

第一,花钱买服务不意味着可以买断别人的尊严。保安是服务人员,不是私有奴仆,任何服务都有边界,这边界是法律和人格,不是物业费。

第二,业主联名要求保安送外卖,本身就是管理上的权宜之计,不是保安的本职。物业答应了,不等于保安就该为每一分钟的延误承担被殴打的代价。

第三,遇见纠纷,讲理不动手是底线。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动手打人就是违法。事后甩出“精神病史”当挡箭牌,更是对精神疾病群体的污名化,监控面前,谁是谁非一清二楚。

保安大叔没有还手,不是理亏,是知道还了手可能赔不起。可这份隐忍,不该成为别人得寸进尺的理由。希望法律给这位大叔一个公道,也给所有靠劳动吃饭的普通人一个交代。

讨论话题:

1. 高档小区业主让保安送外卖,你觉得这个要求合理吗?物业该不该接这个活儿?

2. 保安送餐迟了几分钟就被暴打十几分钟,你觉得打人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3. 事发后家属声称有精神病史来免责,你觉得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