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仅4岁的女童在泳池溺亡,身边有看护她的叔叔,泳池还有救护员,在这重重保护下,这个小女孩还是失去了生命,最终法院判给父母86万元,没想到这一判决结果出来网友却怒斥,这对父母不配拿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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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1日傍晚,广西柳州一个普通的夏日傍晚,4岁女童小英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小区游泳池的深水区。

当天17时30分许,小英由母亲梁某和叔叔罗某陪同,拿着此前购买的门票套票,进入了柳南区某小区的游泳训练基地,三个孩子在水里玩耍,大人在岸边陪同,这本该是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夏日消暑夜晚。

然而17时45分,小英的母亲梁某离开了泳池,回家做饭去了,罗某从休息区挪到了浅水区旁边坐下,一个人承担起了看护三个孩子的责任。

18时14分,小英从1号救生台下方通过过道,独自进入了深水区,她在1号救生台左前侧角落下了水,入水后因为身高不足,又没有穿戴救生衣或救生圈,很快就出现了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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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身体在水中多次浮沉,有过挣扎,可是这一切没有被任何人及时发现,罗某一直坐在浅水区池边,目光大多数时间都停留在自己的手机上。

而1号救生台上本该值守的救生员,当天根本不在岗,持证救生员黄某请假休息了,顶替他的是一个没有救生员资格证的罗某乙,整整6分5秒,小英在水中挣扎了6分5秒,才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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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人员赶紧施救并拨打了120,可溺水时间实在太长了,小英被送到医院后始终没有苏醒,之后又转院治疗,多次抢救复苏,病情一直没有好转。

8月19日,医院确认小英脑死亡,8月24日,小英的父亲签署了告知书,放弃了所有治疗,一个4岁的生命,就这样离开了这个世界。

今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小英符合溺水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溺水与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为96%至100%,去年9月28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也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一致。

事后,小英的父母将游泳池经营方、小区物业以及小英的叔叔一并告上了法庭,索赔108万余元。

今年5月20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酌定游泳池经营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英父母自负20%的责任,判决游泳池经营方赔偿小英父母8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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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结果一出,舆论瞬间炸了锅,很多网友的第一反应是,父母自己没看好孩子,怎么还能拿到86万的赔偿?这钱就不该拿!

有人直言,母亲丢下4岁的孩子回家做饭,叔叔在旁边刷手机,两个大人都没尽到看护责任,孩子出了事反而要别人赔钱,这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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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仔细看法院的判决逻辑,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游泳池经营方的问题同样不小事发当天,游泳池有三个救生员观察岗,却只有两名持证救生员在场,分别值守2号和3号台。

1号台的救生员请假后,居然让一个没有证的人来顶岗,而小英溺水的位置,恰恰就在1号救生台左前侧角落,换句话说,如果1号台有合格的救生员在岗,小英很可能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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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过错,作出了责任划分,游泳池经营方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聘用无证人员担任救生员,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溺水,承担主要责任。

而小英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明知孩子年幼、不具备独自游泳能力的情况下,母亲中途离开、叔叔看护时注意力不集中,也存在监护不到位的过错,因此自负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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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决在法律上有其依据,但网友们之所以反应强烈,根本原因在于情感上的难以接受,一个4岁的孩子没了,父母悲痛欲绝,这没有人会质疑,但悲痛归悲痛,责任归责任。

游泳池经营方确实有错,无证救生员上岗、安全巡查不到位,这些都需要承担法律后果,但86万的赔偿金落到未尽到监护责任的父母手里,在很多人看来,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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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评论说,这钱应该赔,但不是赔给父母,而是应该作为孩子的赔偿金另行处理,也有人直言,这样的判决会带来不好的示范效应,以后是不是家长越疏忽,反而越能拿到赔偿?

当然,法院的判决是基于现有法律和证据作出的,游泳池经营方的过错是客观存在的,赔偿是对其违法经营行为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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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是底线,道德是上限,从法律上讲,经营方确实要赔,从情感上讲,公众对父母的行为难以释怀,这种法律与情感之间的落差,正是这起案件引发巨大争议的根源。

一个4岁的孩子再也回不来了,游泳池边的警示牌写得再清楚,救生员配得再齐全,也比不上监护人一刻不离的看护,这场悲剧留给所有人的教训,远比86万的赔偿数字更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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