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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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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21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面粉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张某武在配电室内进行电工作业,经现场核实,张某武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有效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立即责令该公司停止其作业。经对张某武和该公司负责人调查询问,并与考核发证机构书面核实,行政执法部门确认了上述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某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面粉公司罚款2.5万元。

专家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较大危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实行严格的管理,减少他们的失误,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制度,杜绝无证上岗;从业人员要不断强化法治意识,自觉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电工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安排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张某武从事电工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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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