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聚焦群众关切热点

解锁高频事项知识

解答市民办事疑问

您想要的答案 就在这里

VOL.99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大家好,我是“崃小助”,

解答您办事过程中的任何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登记有什么变化?

新版《文书规范》修改完善了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登记申请材料可以提交复印件吗?

(1)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除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其他均提交原件。

①明确注明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盖章确认,或根据授权委托情况,由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签名确认。

②应当提交原件,但确无法提交原件的:可用复印件代替,由所有在原件上签署确认的人员或单位在复印件上重新签署确认,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2)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相关文件的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如:主体资格证明、房产使用证明等文件需要提交原件拍照的电子图片,不能上传复印件。

经营主体相关自然人因特殊原因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如何申请登记?

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办理相关登记。

来源 | 综合采编

编辑 | 杨慧贤

校稿 | 赵文涛

审核 | 刘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