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截至 7 月 22 日。

莒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

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莒南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及建成区范围外扩5公里区域(具体边界以附图为准),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包括机关办公区域、教育医疗机构、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内,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放要求;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处置燃放造成市容污染、损毁绿化及市政设施的相关案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禁放区烟花爆竹销售行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放措施;镇街负责督促相关村居(社区)落实好禁放措施。

四、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安排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管理以宣传劝导、教育整改为主,但在重点特殊场所、关键时段违规燃放,或燃放行为危及公共、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图:莒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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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莒南县新建路241号,邮编:276600

电话:0539-7229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