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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便利店经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掺假掺杂销售食品案

2026年1月26日,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违法案件线索称:漳县某便利店存在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掺假掺杂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经查,该店销售的“手撕风干肉”经抽检结果显示牛成分、鸭成分两种反应不明显,不排除加工过程交叉污染情况,但猪成分反应特别明显,证实产品实际主要为猪肉原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6年3月19日,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甘肃某有限公司为推广产品、提升销量,利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发布商业广告,广告内容宣称其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确认,涉案产品仅为普通食品,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能够佐证产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陇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文具店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12月23日,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排查发现岷阳镇校园周边多家文具店售卖的手账刻刀存在安全标识缺失问题。12月25日,执法人员对其中一家文具店现场检查,查获无包装、无警示标识的锋利笔形刻刀37支,该产品极易划伤人体,不符合学生用品安全强制标准,商家亦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与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笔形刻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珠宝店对商品服务作出引人误解宣传案

2026年3月2日,渭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珠宝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珠宝店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 “克重黄金以旧换新,全场免工费”的宣传图文,相关宣传内容未标注活动有效期限,但门店在活动开展期间实际向消费者收取黄金置换工费,构成对商品服务作出引人误解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渭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烧烤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6年1月12日,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烧烤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骨肉相连”预包装食品的实际配料成分表与其在美团平台上的商品页面描述存在重大差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事实。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6 年1月27日,通渭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技术检验人员前往通渭县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 500粒南孚电池存在商标侵权嫌疑。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确认,该批次商品属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通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定西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何亚鹏

审核:杜 伟

审签:王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