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交媒体上有人发帖称,自己在上海一法院起诉的案件,有了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在立案阶段被法院“审查不通过”,理由是“被告信息不全”。
博主再次提交,还附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可依旧被“审查不通过”。
法院给出的“审核意见”是,要求提供“被告系自然人的,提供由国家机关出具的有效身份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或者人口信息等”。
博主表示不理解:每个人只有一个身份证号码,一个对应的电话号码,自己已经提交了上述信息,还不符合“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被告具体明确信息吗?如此的反复立案、驳回,两个月过去了,案子还没有立上,莫非真的要让自己为了查询被告的个人信息而专门去上网购买?
最高法院:立案不需要提交被告的身份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立案,只需要有“ 有明确的被告”即可。何为明确的被告?上文中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规定,只要原告立案时提供了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即可。
可是,在很多法院的立案阶段,即便原告在起诉状上列明了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还不行,立案人员会要求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给出的理由是,只有提供了身份证号码,才能确定可以将被告与他人进行区分。
对此,最高法院在2019年9月16日专门在官网发布了《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其中明确,“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即便司法解释有规定,最高法院还有专门的“答复”,可到了具体的执行层面,一些法院仍然要求立案时提交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或是身份证复印件,或是户籍登记信息。
为了应对上述要求,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时,双方都会在合同中不仅留下对方的身份证号码,而且还要留下身份证的复印件,就是为了一旦发生纠纷时的法院立案要求。
上述网友的遭遇可见,在有些法院,如今提交了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也也不行了,还要提交有关国家机关出具的被告具体的身份信息。想要满足这个条件,只有委托律师去调取被告的户籍信息了!
正是因为法院的不断精细要求,查询被告身份信息成了律师法律服务之外、危险的专项业务
近些年来,不时的就会传来有人因为侵犯个人信息而被定罪判刑的,其中不少就范者居然是律师。都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对于个人信息的需求中,很多人是为了满足法院立案时不断对被告身份信息的要求。
以上述博主提到的,尽管其在起诉时提交了被告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可法院还是认为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够精细,而拒不立案。博主还想立案的话,剩下的选择,要么是从网上购买被告的其他身份信息,要么是专门委托律师去查询被告的户籍信息。
犹如之前的《法官希望案子有律师代理,为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不找律师》文章中提到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自己打官司,可是为了应对立案阶段法院对于被告身份信息的越来越精细的要求,查询被告信息,发展成为了一项专门的营利行业,不少律师也深耕其中。
今年1月7日,上海市司法局公布的(沪司律罚决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提到,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沈某,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据此,依法吊销了沈某的律师执业证。
根据律师执业及公安机关的个人信息查询要求,律师如果无真实案件委托需求,或是伪造材料用于查询,或利用执业权限批量调取个人信息并对外出售牟利,很容易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可是,因为法院立案阶段的特殊要求越来越多,而当事人并不需要整个案件都委托律师,而仅是为了满足法院的特殊要求才需要借用律师的个人信息查询权限,并且愿意专门支付信息查询费,正在让很多律师走上以身试法的道路。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根据最高法院的专门“答复”,原告立案只要提供了被告相关的、足以跟他人进行区分的身份信息,法院就应该立案。
奈何县官不如现管,当法律和上级的规定到了执行层面,遭遇到不同于上面规定的法院自己规定,甚至是立案人员的个人要求时,没有几个人会去较真。即便是较真的,也很难获得救济途径。
记得语人君曾经就这个问题,跟某法院的立案人员进行过对话。后者的答复是,他们法院的规定就是如此,不能提交被告的身份证所有信息,就不立案。至于如何能查询到,则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法院不能根据原告申请去调取。同时,立案人员还提到,所有的法院立案,都是这么操作的,没有会提交不上,如果你提交不上,问题就在你了,怪不得法院。
明明是自己不执行法律和上级规定,却可以说得如此的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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