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刑庭历来有一个响亮的称号——天下第一庭。当然,有人也称这是对最高院刑庭的称谓,主要源自其在国家强制力中的刑事责任裁决能力上的权威地位,可谓生杀予夺,一锤定音,不容置疑。

不过,在众多的广大基层法院,刑庭在局域性的县市区的小地方,在法院所有的内部科室庭里,就其裁量权和舒适度而言,也绝对是排名第一的庭室存在。

最近,跟好友聊天说起,我俩共同认识的某某人,已经是刑庭庭长了。印象中,她还不过是那个说话软声细语、什么都不懂的大学毕业生,几年不见,已经是掌握一方不包括死刑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掌门人了。

细想起来,除了她当刑庭庭长,当地的法院也别无二选了。只因,刚毕业不久,人家就去了刑庭,从书记员,到审判员,再到副庭长,十几年里,一直在刑庭当法官。

基层的刑庭,最多包括庭长在内,也就三四名当法官。其中,一名庭长,一到两名副庭长,最多再加上一名普通法官。在这其中,会晋升出一名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或是审委会专职委员,只要待上十几年,晋升出了副院长、审委会专委后,之前的资深法官,很容易就成了庭长的不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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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虽然都是考过了法律资格的法官,但刑事审判与最常见的民事审判不同的是,一直存在着较高的入职壁垒。通常情况下,只见刑事法官转行做了民商事法官,却很少见有民商事法官直接转岗成了刑事法官,也就形成了,一旦入职法院进行了刑庭的话,基本都是一辈子从事刑事法官,其他的民商事法官很难调入,或是半路转岗到刑庭

这是因为,一来刑事审判有着不同于各类民商事、行政案件可以通用类推的法律规定,需要适用专门的刑法、刑诉法,导致常年习惯了运用民法类的法官很难短时间的适应过来。

二是法院的刑事审判,是一个美其名曰“政策性”很强的部门,定罪量刑时不仅要考虑到法律规定,更要协调好内部上下级之间,外部公检监等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一个很长时间的磨合期和培训周期。

三是最主要的,刑庭的法官,尤其是掌握着全庭刑事案件监管权的庭长,基本处于对刑事案件结果一锤定音的角色,历来是很多人眼中的“肥缺”。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上诉、二审制度,在刑事领域,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历来很少有被告人敢去上诉、检察院会去抗诉的,即便是上诉、抗诉也,也几乎不可能改判。

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上诉,意味着被告人将直面要否定一审法院、检察院司法结果的压力,这里面不仅有改变一审结果可能存在的国家赔偿问题,尤其是作无罪上诉的,更有要让一审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承担考核责任的压力。

因此,大家都知道民商事案件二审改判都很难,很多地方常年保持在5%以下的概率,刑事案件二审则是严格贯彻着“维持原判为原则,改判一审结果的难度更大,概率更低。只要那些存在“根基性错误”(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严重程序违法)才会考虑改判,对一审中可大可小的认定“瑕疵”,或是只要在“量刑在法定幅度内”的可重可轻,不会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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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律师的建议直接就是,刑事案件只要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就不要上诉了——上诉不仅改判的概率微乎其微,还可能惹毛了检察院,撤回了认罪认罚建议,直接来了抗诉,导致二审刑期加重。

基于此,刑庭的法官,便具有了对刑事被告人定罪量刑几乎是一锤定音的决定权。不像民商事案件,原被告都盯着一审结果,败诉的一方基本不服,甚至双方都不满意,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轻易不敢上诉,检察院轻易不会抗诉。

量刑上差个一年两年,三年以下刑期判不判缓刑,只是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而已,只要检察院不抗诉,基本不会有人追究,可轮到当事人身上,则是需要在里面一天天的煎熬。

此外,跟近些年民商事案件,动不动每名法官手里就有三四百件案件一样,一个地方的刑事案件数量多少,往往会影响到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都是由公检机关控制的,常年保持在一定的数量。所以,刑事法官很少出现手里的案件挤压现象,不会像民商事法官那样,天天被考核任务撵着跑。

综上,刑事审判,历来是法院工作报告中的首要内容,说明了其在司法重要地位;刑事法官,相比审理其他案件的法官,常年具有审判权力大、案件少,而且因为部门人少晋升概率大的岗位优势,自然成了很多人争夺的“肥缺”岗位。

想要进入刑庭的,往往具有很多的竞争者。也正是因为这个特点,近些年的反腐行动中,尤其是前些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少的刑事法官被查进去了。究其原因,常年手里的裁量权巨大,且缺少监督的结果罢了。

如今,回想起来,凡是一参加法院工作,就被分配到刑庭的,背后都是领导照顾的结果。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