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324刑初451号兰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文共计1460字,阅读大约需5分钟。

01 联合检查,发现异常

2024年1月8日下午,镇平县公安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对当地一家毛肚加工作坊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有一袋已拆封的青化牌片状氢氧化钠。后经司法鉴定、检测,该氢氧化钠总碱量(以NaOH)含量为96.8%,不符合GB188.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钠》规定的固体氢氧化钠的限制(98%~100.5%)要求,不符合食品级氢氧化钠的指标。

当日,镇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兰某加工的牛肚进行了抽样,后经检测,PH值为7.2,亚硝酸盐为170mg/kg,远远高于不得超过30的规定标准。

2024年4月29日,兰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同日,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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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证据固定

公安机关对该加工作坊的原料供应商、成品销售商、添加剂销售商和采购人、以及作坊工人进行了询问调查。通过上述人员的证人证言,认定兰某使用了非食品级的氢氧化钠,涉案金额达107万余元。

兰某作了5次供述,其中第4次明确表示使用火碱泡发毛肚,最后一次供述又对前面的供述翻供,表示火碱是用来刷地的。

03 加工流程及目的

根据案件的证人证言可知,该作坊首先将生牛肚解冻,然后放到清水里煮,煮熟后捞出过一下凉水。

接着把牛肚放到兑有火碱的池子里泡8到10小时,以实现增重的目的,大概半斤浸泡后能到7两。

最后,再捞出牛肚放到兑有明矾的池子里浸泡十几分钟,以中和毛肚中强碱,清除火碱味道,避免消费者吃到碱味或者被腐蚀口腔。

04 法庭争辩

被告人主要抗辩理由是“自己生产加工的牛肚不是全部都用火碱泡的,只有部分质量不好的牛肚是用火碱浸泡,其他都是用食用碱浸泡,不能确证加工的牛肚全部使用了工业碱,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销售金额为107万余元提出异议”。

但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兰某供述,为了使加工产品增重而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氢氧化钠,认定上述事实有兰某的工人和客户的证言相互印证,销售金额也是根据转账凭证及购销清单等据实计算。故法院对该条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5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在加工牛肚过程中掺入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氢氧化钠并对外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2025年1月14日,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15万元。

二、镇平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片状氢氧化钠(火碱)一袋,由镇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06 结语

为什么使用工业级氢氧化钠泡毛肚要判刑?

从技术层面来说,工业级氢氧化钠相对食品级,含有铅、砷、汞、镉等重金属和其他有害物质,这些残留物质既不能通过清水冲洗去除,也不能靠明矾中和消除。最后到了食用环节,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肝脏损伤和神经系统问题,甚至存在致癌、致畸风险①。

从法律层面来说,依据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文件,工业烧碱是国家禁止进入食品环节的有毒有害物质。司法解释2又明确,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使用工业烧碱泡毛肚,不仅违法,更是犯罪。恰好,本罪是行为犯,也就是干了就可以坐牢,都没有金额和后果的要求。从全国司法实践来说,这类判刑的案例还是不少。

① 在水产品中使用工业碱会对人体产生什么危害? _ 水产品的营养与健康 _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 号,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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