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少已婚的、甚至连恋爱都没谈的年轻人,都在偷偷犯愁:万一婚后另一半出轨,我想离婚居然还离不成?

前阵子网上流传的那句“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我刚刷到的时候差点以为自己看错了。

这逻辑离谱到什么程度?不少网友直接甩了几个类比怼得人哑口无言:

合着我高考分数不够,还不能说我考不上清华,只能说我没发挥好,不代表我没努力?

合着我银行卡里一分钱没有,去银行取钱取不出来,还不能怪卡里没钱,只能说我没存,不代表我真的没钱?

合着我天天不去公司上班,老板还不能不给我发工资,只能说我不想干活,不代表我没工作能力?

这不纯纯耍流氓吗?

这话最早是某省高院公号发的文章里写的,说只要出轨没达到长期稳定同居的程度,就不能算同居,既不能当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要离婚损害赔偿。

这篇文后来虽然紧急删除了,但是全网传得满天飞,总阅读量快破10亿,几乎所有人都在讨论这件事。

但凡懂点法的人都能看出来,这篇文从根上就错得离谱。

首先它故意把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你有没有权利提离婚”和“法院会不会直接判你离”根本不是一回事。

哪怕你俩就是天天拌嘴感情不和,你照样有权利去法院起诉离婚,至于最后判不判,那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定的,就像你有资格去摇车牌,不代表你摇了就一定中,这俩完全两码事。

更别说它还死抠法条字眼,完全曲解了民法典的核心意思。

民法典明明白白写了,判离婚的核心标准就是“感情确已破裂”,出轨哪怕没到同居的程度,照样是法官判断俩人感情碎没碎的核心依据。

法条里本来就留了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些性质恶劣的出轨,本来就完全符合这个兜底条件。

很多人搞不清,法律里说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明着暗着在外头以男女朋友的身份长期住一起,和偶尔的一夜情这类出轨确实不一样。

但这不代表只要没长期同居,出轨就不算个事,就能把受害方死死捆在烂婚姻里。

为啥这篇漏洞百出的文章能把全网惹炸?说白了就是戳中了所有人藏了很久的焦虑。

自从离婚冷静期实施之后,本来就有不少人觉得现在离婚太费劲,现在又出来个“出轨都不能当离婚理由”的说法,直接把不少年轻人的恐婚情绪拉到了顶点。

你想啊,要是另一半都明着出轨了,你连离婚都做不到,那结婚的意义到底在哪?

咱们国家设置离婚冷静期,本来是为了防止俩人脑子一热冲动离婚,从来就不是为了给离婚设门槛,更不是为了护着出轨的过错方。

要是真的把“没长期同居的出轨不算感情破裂”当成统一标准,那等于直接把夫妻之间最基本的忠实义务踩在了脚底下,完全是在往歪了引导价值观。

现在大家怕的根本不是离婚要走流程,怕的是明明自己是受害方,却连及时抽身的资格都没有。

本来婚姻是俩人搭伙过日子,互相忠诚互相扶持,要是连最底线的忠诚被打破了,都没法痛痛快快止损,那谁还敢随便踏进婚姻的门?

换作是你,另一半出轨了但没长期同居,你觉得能不能直接判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