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陆委会”今年4月核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有关在台设籍10年的相关规定,台“中选会”昨(15日)发布新闻稿表示,未来如原大陆地区人民申请登记为候选人,各地选委会将请户政事务所协助查询是否已缴附丧失原籍证明及缴附日期,以确认是否符合在台设籍满10年的参选资格。
众所周知,大陆配偶参政的法律依据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10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反过来说,取得户籍超过10年便可以登记为公职候选人,这是从他们婚嫁或依亲来台,取得台湾身份证的时间计算,而不应该从补缴证明开始。
去年台“移民署”,“陆委会”滥用公权力,称根据2004年修法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 9-1 条,台湾地区人民不得领有大陆地区的户籍或领有护照,要求大陆配偶在三个月内缴交已丧失大陆户籍的证明文件,一度闹得人心惶惶。
然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9-1 条当年的修法初衷,根本不是针对大陆来台定居群体。在2002年9月25日台“陆委会”官网对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检讨修正说明”,肆、人员往来,“一、身份与居停留制度”之“(一)考量两岸制度之相容性”中明确指出,
目前大陆对于大陆地区人民之身份规范系采单一户籍(身份)制,对于往来台湾地区之大陆配偶身份亦有一定之界定。大陆现行体制并将身份与居停留制度予以区隔。台湾地区对于身份之规定,于两岸条例原亦系规定单一身份制,俟“立法院”于八十九年十二月删除该条例第二条有关在大陆地区继续居住四年转换身份之规定,致产生双重户籍情事。类此法律调整所生之落差,使得两岸间往来人民之身份及权利义务有重叠或冲突的情事,如双重服兵役之义务,而有予以适度检讨之必要。
由此可知,“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在2000年12月以前就是单一身份制, 2004年第 9-1 条的修法,主要解决的是台湾地区民众往来大陆可能衍生的“户籍”问题。
台“中选会”主委游盈隆。(台媒)
另外,根据中国大陆1994年第一次修订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从1994年开始,大陆地区人民被批准来台定居,因为户口注销,也不可能存在双重户籍。这也是台湾此前也并未规定大陆配偶须缴“丧失原(户)籍证明”的原因。
民进党在20年后突然要求大陆配偶在三个月内缴交除籍证明文件,首先就违背了法律上的“禁止溯及既往原则”。而依法论理,无论大陆配偶补缴或切结,其在台湾的“年资”与相关权利,都是以取得身份证或设籍台湾的那一年计算。前民众党“立委”李贞秀去年补缴除籍证明后,“陆委会”又称,李在2025年才放弃大陆户籍,这种说法是混淆除籍与补缴证明时间。“陆委会”将附丧失原籍证明之日作为在台设籍的开始,计算10年之期,是用扩张解释法律的方式,变相剥夺大陆配偶的公民权。
台“中选会”主委游盈隆今日受访表示,这是一个很简单的行政程序处理,“陆委会”是“两岸条例”的主管机关,因此“中选会”尊重“陆委会”对于陆配居住是否满10年的重新规定,因此采取新的认定标准。未来地方选委会办理候选人的参选资格,特别是陆配方面,会请内政部门户政司、“移民署”提供相关资料作为判断标准。
事实上,民进党当局对大陆配偶参政权的剥夺,除了在户籍问题上曲解法律,之前被取消当选资格者,都是被台内政部门,用位阶低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国籍法”来处理。当两岸人民条例对于大陆配偶已有完整规范(居留、定居、设籍、任公职资格等),行政机关又要求他们提出所谓“丧失原国籍证明”,这也等于在扩张《国籍法》的适用范围,将普通法套用到特别法已明确规范的对象,构成逾越母法授权,也违反特别法优先原则。
所以,缴弃(户)籍证明满10年才能参政的最新解释,根本是多此一举,因为大陆配偶即便在重重刁难下能提供证明,再等10年参选,根据两岸宪制性规定,也没有人能提供根本不存在的所谓“丧失原国籍证明”。即便通过“中选会”的认定,当选后也要继续面对政治霸凌,不可能顺利就职。大陆配偶参政,已经被民进党当局彻底堵绝 ,此时重新认定他们何时才具有参选资格,根本是对相关群体的再度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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