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深入贯彻落实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民生实事,全面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现将近期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请各单位以案为鉴,压实责任,举一反三,切实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一: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履约缺位,限期内未整改,被解聘。

基本情况: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霍林郭勒市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滨河华庭A区提供物业服务时履约长期缺位,存在无在岗保洁人员、环境卫生清扫停滞、绿化带内垃圾积存、小区人居环境脏乱差以及单元门破损、路灯损毁等公共设施长期失管失修问题,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处理结果: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向霍林郭勒市福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要求企业全面整改存在问题。整改期限届满后,工作人员现场复查确认该物业公司拒不落实整改要求。后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依法解除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霍林郭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属地街道、社区及小区业主委员会启动物业应急选聘流程,由国有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小区开展兜底物业服务。目前,滨河华庭A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护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小区人居环境显著提升,物业服务常态化运营秩序全面恢复。

案例二:科尔沁左翼后旗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及违规转委托,被列入“黑名单”惩戒。

基本情况:科尔沁左翼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吉地阳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在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且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提前书面告知义务的情形下,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同时,该物业公司擅自将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其他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的相关资料;(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五)物业服务人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物业服务人未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享有下列权利:(三)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处理结果:科尔沁左翼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通辽市物业管理服务信用信息评价办法》,将科左后旗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予以惩戒。同时,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目前,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正在办理招投标手续。

案例三: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被列入“黑名单”惩戒。

基本情况: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华庭福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亦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导致小区物业管理陷入混乱,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并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下列资料:(一)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人移交的相关资料;(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三)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四)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五)物业服务人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物业服务人未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处理结果: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通辽市物业管理服务信用信息评价办法》,将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予以惩戒。目前,该物业服务企业已按要求完成交接工作,小区物业管理正式由业主委员会接管。

案例四: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履约不到位,被约谈警示、责令整改。

基本情况: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过程中,发现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凤凰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环卫管理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清运职责,导致小区楼道、单元门口、园区绿化带、休闲空地长期堆积生活垃圾,滋生蚊虫异味,严重影响小区整体人居环境与业主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

处理结果:库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库伦旗金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及企业主管进行约谈警示,责令限期完成小区积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全面清理清运;要求企业严格落实日常保洁和垃圾定时清运制度,常态化做好小区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管护。目前,该小区积存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公共区域保洁秩序全面恢复。

案例五: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维修共用部位墙体渗漏问题,被责令限期整改。

基本情况:扎鲁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过程中,核实群众投诉发现,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为交通局家属楼提供物业服务时,对小区地下室墙体渗漏问题未及时开展维修处置,导致潮湿积水、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业主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处理结果:扎鲁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扎鲁特旗盛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全面修缮地下室渗漏墙体。目前,经扎鲁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头看”复查,该小区地下室墙体渗漏问题已妥善解决,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来源 │科尔沁频道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