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见习记者周晓柯
2026年5月,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木木(化名)像往常一样回到出租屋,发现大门上贴着一张措辞冰冷的通知:“因二房东拖欠租金,房东将收回房屋,请各租户尽快搬离。”而此时,距离她搬进这间公寓才不过半年。接受采访时,木木和同住这栋公寓的十几名租客均未追回钱款。她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自己已委托律师起草诉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木木的遭遇并非个例——长期以来,二房东在租房市场上几乎是一个绕不开的存在。价格更低、房源更灵活、房东省心、租客选择多……这些看似“双赢”的优势背后,却暗藏层层转租、违规隔断、资金挪用等乱象。这条灰色产业链中不断叠加的风险,最终无一例外地都转嫁到了租客身上,使其成为实质上的最终受害方。
轻信签约,埋下隐患
2025年,由于工作变动,木木需要在新单位附近租房。“当时我在自媒体平台上的一些房产中介账号下留言评论,有一个自称租房中介的人在评论区里主动联系了我。”相比直接找房东,中介手里的房源更多、信息更新也更及时。于是木木和中介约好时间地点,准备实地看房。
然而,看房当天接待她的并非网上联系的那个中介,而是两个陌生人,其中一人自称“大房东”。“聊天时,他们有意无意地提及‘大房东’名下有多处资产,包括公寓、茶馆、家政公司,给人感觉实力雄厚、值得信赖。”木木回忆。
房子的装修是暖色调,家具也很有质感,在同区域同等价位的房源中性价比突出,木木便很快决定签约。然而,和她签约的并非“大房东”,而是同行的另一个人。签约时,木木也未要求对方出示房产证明或房东的转租同意书,但她坦言当时并非毫无疑虑:“他们很着急,好像巴不得立刻把房子租出去。”原本约定的“押一付三”,在她稍显犹豫后,对方主动退让为“押一付二”。事后回想起来,她也承认“确实有点草率”,但新工作的入职期限迫在眉睫,留给她的看房时间实在所剩无几。
这种“赶时间、图省事”的心态在租客中其实很常见。许多人对“转租需经房东书面同意”的法律规定缺乏认知,更遑论主动核验转租权限。在租金优惠、中介催促、时间紧张等多重因素的叠加下,不少租客“草草签约”。
刚搬进来的前几个月,木木按时向与其签约的二房东支付房租,生活一切正常。
然而平静只持续了短短半年——2026年5月初,真正的大房东突然张贴告示称二房东违法出租,要求租户搬离。“这时我才意识到,当初与我签约的并非房主。”木木表示,事发后她和其他租户第一时间联系了二房东。起初对方并未失联,甚至将所有租客拉入微信群,信誓旦旦地承诺退还房租。
然而,这不过是二房东的“缓兵之计”:二房东在群内反复上演“拖”字诀,将自己包装成“受害者”,声称“我也被大房东坑了”“资金周转困难”“正在申请贷款”,却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赔偿安排。
大房东则直接通过断水断电等强硬手段,逼迫租客们搬离。“其实我们都是受害者,我们努力跟大房东维持良好的关系,但他不愿再给我们宽限时间。”木木说,停水停电持续了近半个月的时间,她每天只能把手机、充电宝都在公司充满电之后带回家,晚上也只能靠点蜡烛度过。
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大房东的愤怒也并非没有来由——他把房子委托给二房东,本是为了省心,结果租金却被二房东自己“昧下”,等他发现时,二房东早已失联。他想收回房子,却发现自己还要和交了房租的租客“抢地盘”。
类似的情形也在全国多地反复上演:在广州丰乐居事件中,二房东累计拖欠租金500万元;万科泊寓“爆雷”事件里,多个房东被拖欠租金超10万元……为了尽快收回成本,清退租客,有些大房东甚至采取了一些极端措施:断水断电,更换门锁,扔弃租客个人物品,甚至雇人半夜骚扰租客……“那段时间真是身心俱疲。”回忆起和大房东的拉扯,木木不由得叹了口气。
对于租客和大房东之间的纠纷,上海市汇业(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治国表示:“大房东通过停水停电、言语威胁、骚扰等方式逼迫租客搬离,属于私力救济。一旦超过合理必要限度,就有可能构成违法或民事侵权。”
张治国进一步分析,法律上应优先保护哪一方利益,需区分两种情形:若二房东未经房东同意转租,房东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租客搬离;若转租已获同意,但二房东跑路导致拖欠租金,房东同样可以以二房东违约为由解除合同,间接要求租客搬离。但合法合规路径应当是租客尝试与房东协商直接承租,或者房东给予合理搬离期限,否则租客应主动搬离并向二房东追偿。
维权不易,出路何在
据木木统计,这段时间,算上租金、押金、搬家费和误工费,她一共损失了大概5500元,其他租客则损失了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因为二房东迟迟不退钱,木木和其他租客选择了报警,但警察对此也无能为力。“他们说二房东不构成诈骗,因为个人损失的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也有租客尝试通过拨打12315投诉电话等其他方式维权,但收效甚微。
对此,张治国分析表示,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与合同纠纷的关键区别在于,诈骗是“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而合同纠纷则是“原本打算履约,但在履行过程中因故无法继续履行”。
具体到二房东跑路的案件中,警方不予刑事立案的常见原因有两点:一是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犯罪事实,即当事人无法证明二房东在签订合同时就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二是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损失是很多租客最后的维权方式。张治国指出,从过往案例来看,在实际诉讼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比如二房东跑路找不到人,导致诉讼周期显著延长;不少二房东系“三无”人员(无房、无车、无存款),即使胜诉,法院也无法执行到位;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留存二房东身份证号等原因导致证据不完整等。
2025年9月15日,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条例在合同备案、押金返还、房源真实、禁止“非居住空间”出租等方面划定“红线”,形成了“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完整治理闭环。
张治国认为,租房的核心原则是“事前预防大于事后补救”,租客在签约前最应该做的一件事就是核对对方身份信息和转租权限,如果受害,应立即固定证据并报警,即使警方认定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应取得报案回执,以便后续民事诉讼使用。
现在,木木已经搬离了那间公寓,找到了新的住处。但她的维权路还在继续。“我之后会向法院提交诉状,虽然周期会比较长,但还是想试一试。”这份坚持,不仅是为追回5000余元的损失,更是对自身权益的一次郑重宣示。而在租房市场上,唯有制度完善与个体警觉并行,才能让更多“木木”免于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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