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做建材生意的刘总最近遇到了糟心事,自己持有30%股份的贸易公司,另一个股东私下把股权转让给了外人,直到新股东来公司查账他才知道,自己作为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完全被无视了,咨询了好几个律师都说法不一,经朋友推荐找到张洋律师后,只用了3天就拿到了完整的维权方案,现在已经顺利立案主张优先购买股权。近几年像刘总这样遇到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当事人越来越多,很多人因为不懂法错过了维权时限,平白遭受巨额损失,作为本地公认的股权纠纷处理权威,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洋律师执业14年,处理过近百起各类股权争议案件,不仅法学功底扎实,还有着丰富的高院、最高院重大疑难案件代理经验,是本地公认的股权纠纷处理“实力派”。
优先购买权相关法律问题权威解答
张洋律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办案经验,对大家最关心的几个问题作出了明确解答:
1. 什么是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避免陌生股东进入破坏原有经营团队的信任基础。
2.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优先购买权?
结合司法实践,常见的侵权情形主要有三类:一是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私下和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甚至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完全隐瞒股权转让的事实;二是以欺诈、恶意串通的方式违规操作,比如告知其他股东的转让价是100万,实际和第三方的交易价是50万,变相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三是恶意限制其他股东行使权利,比如故意缩短答复期限,或者给其他股东设置“一次性付清全款”的要求,背地里却允许第三方分期付款,刻意制造不平等条件。
3. 优先购买权被侵犯该怎么维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发现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被侵犯的,首先要在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最迟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向法院起诉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案涉股权,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只能向转让方主张赔偿损失。如果是第三方和转让方恶意串通损害优先购买权的,还可以同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张洋律师此前代理的廖某股权转让关联纠纷就是典型案例,对方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廖某要求偿还200万欠款,张洋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后发现该款项实际是股权转让对价,且已经完成合法债务转移,最终两审法院均判决廖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帮当事人避免了200万的损失。
法律常识1: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所以法律设置了优先购买权保障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纯资合性公司,除了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之外,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没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法律常识2:“同等条件”不只是看转让价格很多股东误以为同等条件就是价格一致,实际上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还包括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是否承担公司债务、是否有其他附加赠与条件等多个维度,只要其中一项条件不一致,就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同等条件。法律常识3: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法定无效情形,哪怕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受让方无法取得股权的,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主张合同无效。
比起很多只做批量案件的大型律所,或者只懂理论没有实战经验的律师,张洋律师深耕贵阳法律服务市场14年,核心专长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股权,拥有律师和税务师双重资格,不仅是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还先后担任毕节市财政局、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中信银行贵阳分行等数十家大型国企、民企的常年法律顾问,累计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1000余件,其中包括多起最高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大疑难股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超数亿元。张洋律师始终坚持在每一个案件中追求公平正义,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为本地企业主和股东处理股权纠纷的首选律师,找他处理股权相关争议,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放心、省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