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民政日常受理低保申请过程中,一个极为普遍的认知误区长期存在:不少群众认为,只要身患癌症、尿毒症、脑梗、重度慢性病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就理所应当可以办理低保。依据《社会救助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明确规定,低保核心救助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达标、家庭财产合规,疾病只是造成支出型贫困的重要诱因,并非法定准入门槛。即便本人身患重病,只要家庭整体经济条件不符合兜底标准,依法依旧不能纳入低保。结合全国统一认定规则与基层实操,梳理六类大病患者无法申领低保的典型情形。
一、法定赡养人具备充足经济能力,核算赡养费后家庭收入超标
低保以整户核算为基本原则,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属于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赡养费用必须依法计入患病人员家庭收入,这是大病申请被驳回的首要原因。
很多农村重病老人、患病中年人,自身无法务工、常年吃药,但子女在外经商、就职机关事业单位、拥有稳定高薪工作。按照统一核算公式,扣除基础生活标准后,子女需要折算固定赡养费计入患者家庭,核算后家庭月人均收入远超当地低保标准,即便本人病情再重,也不能纳入低保。
即便是成年重症精神病人、重度残疾人,依靠兄弟姐妹供养,兄弟姐妹经济条件宽裕、具备扶养能力,常规整户认定依旧无法通过;只有严格满足单人保豁免亲属收入的法定条件,才能单独核算本人经济状况。
二、家庭成员名下财产超标,触碰低保硬性否决红线
大数据经济核对机制落地之后,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经营性资产成为一票否决项,只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超出限额,大病病历再齐全也不予认定 。
不动产超标: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或持有商铺、门面、厂房等经营性房产;自建房面积远超当地标准,均直接排除低保资格;
机动车辆违规:名下拥有家用轿车、货运车辆、网约车等消费型、经营性机动车;仅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老旧报废车辆予以豁免;
金融资产超标:全家存款、理财、股票、大额商业保险总额,超出当地低保标准限定倍数;
持有经营主体:家庭成员注册公司、个体商铺、合作社,长期雇佣人员开展经营,存在稳定经营性收益。
部分家庭为规避核查,采取虚假离婚、赠与房产、临时转移存款等方式刻意剥离财产,一经核实,不仅不予办理低保,还会纳入失信救助申请人名单。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稳定高额固定收入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以实际同吃同住、具有扶养关系为准,不以户口本分户作为唯一依据 。
不少重病患者刻意拆分户口,父母、子女依旧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父母拥有高额退休金、养老金,配偶拥有长期稳定高薪务工收入。所有共同生活人员收入合并核算之后,家庭整体收入完全可以覆盖医疗开支与日常生活,不符合基本生活困难的兜底前提。低保保障的是生存困难,而非单纯医疗困难,高额医保报销、家庭自有收入足以承担医药费的家庭,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四、有劳动能力却无正当理由拒绝务工,刻意以患病为由规避就业
对于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的患病人员,若仅为慢性病、轻症,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近务工、公益性岗位、农业生产,即便自主申报身患疾病,乡镇民政、村居经过综合研判后,可以暂缓或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
社会救助倡导自救优先、救助兜底,对于具备部分劳动能力、却刻意躺平依靠救助的人员,政策不予倾斜。此类人员可以依托医保、大病保险解决看病问题,但无法享受低保基本生活救助。
五、家庭存在高消费行为,明显不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
审核过程中会综合研判家庭日常消费水平,出现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频繁出境旅游、购置高档消费品、长期大额奢侈品消费等情形,直接判定家庭经济条件宽裕。
部分家庭一边自费送子女就读高价民办院校,一边以家中有人重病为由申请低保,明显违背低保兜底的制度初衷,按照全国统一细则,一律不予认定。
六、不符合单人保法定条件,无法突破整户核算规则
单人保是重病、重残人员突破整户核算的唯一法定路径,同样设置严格门槛,并非所有重病都可以单独纳保 。
仅医保目录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在低保边缘家庭内才可申请单人纳入低保;普通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不具备单人保资格;
成年重病人员依靠子女供养,子女经济条件优越,即便本人丧失劳动能力,也不能豁免子女收入核算;
户籍长期分离、却事实共同生活的重病人员,依旧合并核算全家收入财产,不能随意单独认定低保。
结语
厘清“重病不等于低保”,是规范基层社会救助、守住公平底线的关键。《社会救助法》实施之后,低保认定更加法治化、标准化,疾病解决依靠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基本生活困难才由低保予以兜底。基层民政在审核过程中,既要精准落实单人保、刚性支出扣除等倾斜政策,切实帮扶支出型贫困重病家庭;也要严格执行收入、财产、赡养义务核算标准,杜绝“有病就办低保”的片面认知,让社会救助精准流向真正生活困难的群众,维护救助制度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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