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4.9万赔偿看“拆违”程序何以成了“拆家”
1994年,村干部天天上门,动员她承包一块荒地。她签了30年合同,一次性交齐承包费,一干就是近30年。
2023年6月,镇政府一天三文书,第二天强拆。
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判赔14.9万元。
她说:“八亩地、三十三间房,14.9万连围墙都垒不下来。”
“我是合法承包的,合同还没到期。强拆违法,法院也认了。但赔偿连成本都不够,违法就没有代价吗?”
一、30年心血,15分钟废墟
“一砖一瓦都是我一滴汗一滴汗垒起来的。”北京顺义区北小营镇大胡营村村民王秀琴说这话时,养殖场已成废墟。
这不是临时搭建的窝棚,而是持续建设了近30年的家业。
1994年,村干部反复劝说、天天上门,“坐那儿不走,不让睡觉”,动员她承包村北荒地。她接手后开始建设、经营。
2006年,村经济合作社再次与她签订两份《农村土地承包养殖业合同书》,她一次性交清至2030年的全部承包费。
2007年,大胡营村委会出具证明:“该房屋产权属徐某良(王秀琴前夫)所有,属商业用地,可以用于经营活动。”同年,她注册成立北京时光佳品园林种植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种植、宠物食品及用品、宠物服务等。
2023年6月21日,15分钟,铲车推平了一切。682.43平方米建筑——30间房屋、养殖圈舍、围墙、训练设施——化为废墟。
强拆5天后,王秀琴80多岁的母亲去世。“老母亲害怕我没地方住啊,生生给气死了。”她说。维权路上,她被确诊为乳腺癌。“我这病就是气出来的。”
2026年4月,法院确认强拆违法,判赔14.9万元——而她主张的损失是827万余元。
她至今想不通:“承包也是你们,强拆也是你们。政策来回变,全让老百姓扛?”
二、一天连发三文书,程序岂能“加速度”
2023年6月18日,北小营镇政府对涉案建筑进行现场勘验——王秀琴未在场。同一天,镇政府向市规自委顺义分局发函核实规划审批手续。也是在同一天,镇政府接连作出三份决定书:
《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682.43平方米建筑为违法建设,责令“1日内”自行拆除。
《催告通知书》:责令“1日内”自行拆除。
《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于2023年6月21日以后强制拆除。
6月20日,镇政府将上述文书张贴在涉案建筑物大门上。据王秀琴称,当天下午4时17分,村委会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她发送了上述文书的照片;6月21日上午,拆除机械进场。
这不是“执法”,这是“突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三份核心文书同一天作出,所谓的“限期”被压缩到1天;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所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被“加速”的程序彻底架空。让“限期拆除”失去了实际意义,也让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沦为纸上谈兵。
更值得追问的是:王秀琴1994年承包土地,2006年签订30年承包合同,在上面建了近30年养殖场。如果从一开始就是违法建设,为什么近30年里从未制止?为什么2007年还允许她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30年的沉默,如何用1天的"限期"来回应?
三、法庭陈述前后矛盾,法官采信引关注
2023年5月23日,镇政府曾对王秀琴作出19号《限期拆除决定书》。6月,镇政府以“因程序原因”为由主动撤销。王秀琴就此询问具体是何程序原因,未获答复。镇政府自认第一次程序有问题,却不说明、不整改;一个月后,重新作出148号决定书,随后强拆——被法院确认违法。
2024年3月6日,顺义区法院作出(2023)京0113行初67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北小营镇政府2023年6月21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判决认定镇政府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剥夺陈述申辩权、未给予合理履行期限、送达方式违法、未提前公告、拆除过程违法等六大程序问题。
但到了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庭上,发生了更令人震惊的一幕。
庭审中,镇政府律师声称:“垃圾全清走了。”王秀琴当庭拿出水印相机照片——照片显示大量建筑垃圾仍在现场。镇政府律师与镇政府核实后,当庭改口:“是清理了一部分。”
”从“全清走了”到“清理了一部分”——这是被证据逼出来的改口。一句口头改口,成了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部分”是多少?没有下文。王秀琴说,直到今天,那片废墟还在原地,镇政府再未有人到过现场。不仅没有清理,反而有人往她家地块上倾倒新的垃圾。一处有承包合同的土地,成了一处无人过问的堆放场。强拆的是政府,声称清理的是政府,最后无人过问的也是政府。法院判了14.9万,但作出判决前,连现场都无人查看过。
更惊人的是第二个指控。
庭审中,镇政府律师又指控:“你在养殖地居住。”——这个指控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定性。王秀琴当庭质问:“问问镇长,我在哪住?”镇长当庭承认:“人家没在那儿住,人家道北有房。”
镇政府律师的指控,被自己的镇长当庭否定了。但一审判决仍然将建筑区分为“用于养殖”和“非用于养殖”两部分,对“非用于养殖”部分不予赔偿。既然镇长当庭承认王秀琴“没在那儿住”,那“非用于养殖”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判决没有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当庭被证伪的说法可以改口了事,镇长亲口否定自己律师的指控却被忽略——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还能守住吗?
四、同一片地,为什么只拆我一家
王秀琴的一个追问,直指行政执法的公平性:“现在同一片地上的房子也没拆,土地性质一样,也没搞养殖,各种手续也没有我齐全。要是全拆我也没话说。”
她有承包合同,有交费收据,有村委会出具的“可以用于经营活动”的红头证明。邻居无合同、无养殖、无证明,却安然无恙。
“选择性执法”背后,是行政执法公平性的缺失。当执法标准因人而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为空话。而“就拆我一个”的背后,往往是“柿子捡软的捏”的行政逻辑。
《宪法》第十三条保护私有财产,《土地管理法》规定公共利益征收须依法补偿——以“拆违”之名行强行腾退之实,与宪法精神相悖。
她怀疑强拆另有原因: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顺义区批复了北小营镇大胡营村和小胡营村土地整治项目,预算6836万余元,涉及另一地块。但她的地块临近潮白河扩建规划范围,她不同意配合,随后被强拆。该项目是否与她家地块直接相关,她已申请信息公开,尚未收到答复。
王秀琴提供的一份2018年会议决议显示,该村通过了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据她陈述,会议实际召开于2019年1月18日,决议落款时间倒签;她当时表态同意,名字却被列入“不同意”栏,且该栏横线系后加。据王秀琴称,时间倒签是为了使项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以便推进项目实施。该项目涉及财政补贴6800余万元,加上回填土方收益,合计近亿元。她曾向大胡营村会计询问项目收益去向,对方答复“1分钱没入村委会的账”。此外,大胡营村的土地平整项目,本村人无法参与,施工方被指借用资质。
强拆前,王秀琴曾向公安机关递交《履行财产保护职责申请书》。强拆发生时,申请尚在处理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财产保全申请期内财产被拆,公安机关是否尽到了法定职责?
与此同时,北小营镇政府在同类问题上已非初犯。2019年,(2019)京0113行初582号判决书已确认该镇因“未制作物品清单、未办理物品交接手续、未制作强拆笔录”导致强拆行为违法。四年过去,同样的程序违法再次发生。如果违法没有代价,法律的威慑力在哪里?
五、827万损失赔14.9万,国家赔偿能否“填平损害”
王秀琴列出了827万余元的损失清单:30间房的建设成本、养殖设施、树木、剩余土地租金、搬迁安置费、停产停业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
2026年4月22日,顺义区法院作出一审行政赔偿判决:赔偿14.9万元。其余全部驳回。
法院的理由是:非用于养殖的建筑物不赔——属违法建设;土地租金损失不赔、搬家费安置费停产停业费不赔——不属于“直接损失”;精神损失费不赔。
王秀琴在上诉状中写道:“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与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及法律规定严重不符,显失公正。”
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土地租金是已经付出的钱,搬迁费是因强拆被迫产生的支出——这些损失的客观存在不容否认。一审判决将“直接损失”作了极为狭窄的解释,使国家赔偿在大量案件中变成“象征性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违法行政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不能恢复原状的,应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物价值进行评估,仅以“酌情确定”的方式给出14.9万元,既缺乏事实基础,也使赔偿数额失去了客观性。
八亩地、三十三间房、三十年心血,14.9万赔偿——这笔账,法院算得清吗?
“违法强拆赔偿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是法定底线。镇政府以拆违之名强拆,赔偿却连合法补偿的标准都未达到——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法律的警示作用何在?
六、需要回答的几个问题
一问北小营镇人民政府:
近30年从未对涉案建筑提出异议,2006年村委会出具“可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2007年允许其注册公司——长期默许是否构成信赖利益基础?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镇政府一日三文书、次日即拆,程序上是否合法?
同一片地,有合同有票据的只拆一家,无合同无养殖的安然无恙——请公开说明执法标准。若涉及土地整治项目,为何不启动法定征收程序?
二问顺义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镇长已表示王秀琴“没在那儿住”,一审判决仍将建筑区分为“用于养殖”和“非用于养殖”两部分——区分的事实依据是什么?
镇政府未制作物品清单、未全程录像、未制作笔录,程序违法导致原告无法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是否适用了该规则?
七、承包是你,强拆是你——政策的翻覆不能全让老百姓扛
王秀琴的一句话,道出了本案的终极追问:
“承包也是你们,强拆也是你们。政策来回变,全让老百姓扛。”
30年前,村干部动员她承包;建设时,村委会出具“可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明,全村人帮忙盖房,政府未加制止。近30年间,镇政府从未提出异议。
30年的沉默,一天之内推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镇政府长期的默许,足以形成合理信赖,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但本案中,镇政府以1天的“限期”否定近30年的存在,以14.9万的赔偿否定827万的实际损失。政策翻覆的成本,最终全部由响应号召的农民承担。
当行政程序可以被任意压缩,当法庭陈述可以轻易改口,当赔偿标准可以被任意“酌情”——法治的最后防线,还能守住吗?
(本文基于公开的法院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撰写。案件正在二审中,文中事实均有据可查。文中“王秀琴称”系对当事人陈述的客观记录,不代表本平台对相关事实的法律定性。本文旨在呈现案件争议及程序经过,不构成对任何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预判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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