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由周星驰编剧并执导,张小斐、迪丽热巴、张艺兴领衔主演的新片《功夫女足》上映第五天累计票房就突破了8亿大关,势头强劲。可大量观众爆料,线下影院各类截留票房操作,网络舆论两极分化。
这种“偷票房”的操作,现实当中其实很多电影院这么干。
据报道,今年春节档《哪吒2》热映时,青海、山东、重庆、海南、陕西等地就大面积出现过手写票,工作人员甚至直言“线下买便宜3块”然后递张手写票。
影院为什么要这么干?理由很简单,能多拿钱,多拿接近一倍!
这里就不得不先看看影院和片方的分账模式。
据粗浅了解,实践中正规票房一般要先扣5%电影专资、3.3%税费,剩余可分账部分片方拿约43%,剩下的才是影院的。
举个例子,一张100元的电影票,在缴纳了5%的专资和3.3%的税费后,剩下的91.7元才是可分账票房。在这91.7元里,片方和发行方拿走约43%(约39元)后,剩下的约57%(约52元)才由影院和院线拿。
也就是说,如果影院一切都按正规操作,他要少拿差不多48%,每10万块钱里要少拿4.8万。
对于很多不太赚钱的中小影院来说,这种诱惑无疑是巨大的,尤其是热门影片上映时,只要能忽悠观众配合,这就是一笔笔纯利。
那观众为啥能配合呢?
理由很简单:
- 第一,热门电影经常票都很难买到,对于很多观众来说,只要能看上电影,我管你是机打票还是手写票;
- 第二,对于手写票,影院往往还会优惠一些,比如便宜个三块五快、十块八块的,还不用排队去票,同样是看电影,既方便又能便宜些,很多观众自然就会选择手写票(毕竟你不能苛求所有观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那么强)。
所以,越是热门的电影,越是看的人多,影院“偷票房”的操作空间就越大。
回到法律层面,影院的这种“偷票房”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定性以及片方可以如何维权呢?
- 首先,肯定构成对片方的合同违约。
这里就需要简单说一下片方和影院通常的合作模式。
一般而言,在影片上映前,发行方(代表片方)会与院线或单体影院签署《影片发行放映合同》,合同核心条款通常包括分账比例、最低排片占比、黄金时段安排等,以及约定影院必须接入全国电影票务系统如实上报票房的义务。
同时,合同中通常会赋予片方稽查权,若发现偷漏瞒报(如手写票),片方有权终止合作、停止供片并索赔,而且一般会比较明确地约定违约金条款。
所以,影院这种通过纸质票“偷票房”的行为大概率是违反合同约定的,片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影院主张违约责任。
- 其次,影院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所以,如果查实影院存在“偷票房”行为并掌握证据的话,片方向国家电影局或属地电影主管部门举报。(PS:观众也可以举报)
- 此外,片方也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为影院放映电影是需要密钥的。
一般情况下,影片通过审查后,发行方在中影数字电影发展有限公司或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系统注册,审核影片发行许可证等文件后,为每个影厅的放映服务器一对一制作专属密钥。
密钥通常有固定有效期(如1个月,可延期)。只有签署了合同、承诺合规的影院才能拿到密钥。正如前文所述,若片方查实某影院存在偷票房行为,可通过系统直接拒绝发放或远程注销该影院的密钥,使其无法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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