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335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57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112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6年6月30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12265位作者的340697篇文章,总期数22114期,总字数32.5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

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采购热线:010-82668266

《法学》2026年第6期要目

1.论准允性规范:“许可(允许)”的规范意涵

谢晖

2.裁判规则适用的司法论证

雷槟硕

3.近代早期中国汉译“权利”概念探究

——基于《万国公法》与《公法便览》的结构性考察

冷霞

4.论刑法中业务过失犯的行为不法

——以玩忽职守型犯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论重塑为中心

陈璇

5.《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污染环境犯罪演进历程总置评

喻海松

6.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回溯规则的反思与重释

刘凝

7.股权冻结的强制执行权扩张及其效力边界

李欢

8.论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的补充适用关系

程衍

9.营业自由保障视域下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构建

刘甜甜

10.新时期我国市场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

孙晋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可司法确认性研究

吴卫星

12.国际裁判体系中“一致性”概念的再审视

李佳俊

1.论准允性规范:“许可(允许)”的规范意涵

作者:谢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

内容提要:“许可”是现代法律的关键词之一,作用于准允性规范的引导。准允性规范是经由“许可”或“允许”等关键词导出的法律规范的重要类型。在法律上,由许可引导的准允性规范是用来调整一方主体(授权主体)向另一方主体(承授主体)授权(权力或权利)活动的规范,包括立法授权许可、许可权力授予和许可权利授予。准允性规范和邻近的任意性规范、(准)指用性规范有一定联系,但区别明显。准允性规范的运行,从立法的授权许可、许可的权力授予到许可的权利授予,在内容、原则、方式和程序上都有不同要求。在现代法律中,许可权的范围越来越大,运用越来越频繁,这是公权力扩张的重要表现。在立法授予许可环节,需对许可权控制作出严谨、周密的安排。

关键词:准允性规范;立法授权许可;许可授予权力;许可授予权利

2.裁判规则适用的司法论证

作者:雷槟硕(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类比互动模式着眼于裁判规则的中间性特征,试图在方法论层面构造裁判规则适用的规范与形式,以化解裁判规则适用任意性困境。类比互动模式既强调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互动,又强调待决案件与案例事实互动。两种互动贯串裁判规则适用过程中。在提炼裁判规则过程中,构造裁判规则同待决案件与案例事实的关联;相应地,以裁判规则为推理基础规范,可以证成待决案件与案例事实相似,保证裁判规则适用于待决案件的正当性。在运用裁判规则的过程中,待决案件与案例事实相似的,需要提供相似论证的深层理由,即待决案件与案例事实归属于类别事实的理由,以支持裁判规则的涵摄论证,最终完成裁判规则适用的司法论证。

关键词:类比互动模式;裁判规则适用;司法论证

3.近代早期中国汉译“权利”概念探究

——基于《万国公法》与《公法便览》的结构性考察

作者:冷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内容提要:“权利”是近代中国法政思想中的基本概念之一。基于对《万国公法》与《公法便览》文本的考察,近代中国“权利”概念具有的权力化倾向不是语义误植或继受偏差,而是在国际法语境下原著的实证主义法理立场与译者的传统伦理诠释共同塑造的结果。丁韪良对“权利”一词采取了不同翻译策略,《万国公法》通过目录体例与正文内容的差异化翻译呈现出“外权内利”的格局,强调权力对权利的支配性;《公法便览》借由目录体例“上利下权”的翻译设计,在提升权利话语地位的同时,保持权利对权力的依附状态。这使汉译“权利”概念自始立基于国家本位、依附于主权意志,造就了近代中国权利与权力难以分立的初始形态,导致了近代汉语语境下权利话语的权力化特质。

关键词:权利;《万国公法》;《公法便览》

4.论刑法中业务过失犯的行为不法

——以玩忽职守型犯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论重塑为中心

作者:陈璇(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业务过失犯领域,长期存在的“重结果轻行为”现象亟待改变,不宜将业务过失限定在重过失之上。对玩忽职守型犯罪行为不法的判断,应当放在我国廉政建设和腐败治理的整体背景下来进行,注意把握(刑事)归责与(党内、行政和监察)问责这两种思维的差异。行为不法的判断由两个步骤组成:一是职责违反性,二是履职可能性。就职责违反性来说,行为人所违反的职责规范必须具备现实的结果避免能力,在查明注意义务时应避免保护职责缺位。就履职可能性来说,需要考察“制度缺陷”与履职能力是否相关,并分析行为人是否履行了法律所期待的能力补足义务,对此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拥有资源调配的决定权以及是否存在可识别的危险信号。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失误”以及“能力”,是判断玩忽职守型犯罪行为不法成立与否的关键。

关键词:业务过失犯;玩忽职守罪;行为不法;严重不负责任;问责

5.《生态环境法典》背景下污染环境犯罪演进历程总置评

作者:喻海松(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1997年《刑法》设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实现污染环境犯罪由附属刑法到刑法典的重大转变。在此基础上,通过“两部修正案、五部司法解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演变为污染环境罪,并逐渐适用于具体案件,得以真正激活。在《生态环境法典》业已通过的背景下,探究污染环境罪演进历程背后的法理成因,是促进环境刑法功能发挥,落实立法协同要求的重要举措。立法层面明显呈现出积极预防性刑法观,而立法决定司法适用、解决司法难题的功能亦得以充分彰显。与此同时,司法层面亦是污染环境罪规则体系建构的重要环节。对此,司法适用突出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坚持环境法益的实质考量,实现了入罪的妥当与审慎;而面对立法的有限性,司法亦能动作为,通过程序规则促进实体规制,甚至迂回适用其他罪名严密刑事法网。整体而言,对立法与司法的交互作用应予充分肯定,它们都有助于发挥刑法的保障法功能,促进《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污染环境犯罪;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环境法益;环境刑法

6.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回溯规则的反思与重释

作者:刘凝(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法在允许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的同时规定此种登记具有溯及效力,但由于结婚的意思表示具有特殊性,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回溯规则要求登记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将导致规范解释上的自相矛盾。总体而言,这一规则在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利益、外部第三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均有不足。该规则的本意在于保护已经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利益,鉴于社会现实以及婚姻观念的变化,该规则如今已经不合时宜。以承认该规则有效为前提,补办结婚登记的溯及效力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内部,不影响当事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方使用他人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而导致该婚姻关系被撤销,双方当事人嗣后补办结婚登记的,可以例外地承认补办结婚登记对外的溯及效力。

关键词: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回溯;第三人信赖保护;同居关系当事人利益

7.股权冻结的强制执行权扩张及其效力边界

作者:李欢(河南大学民商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公司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股权所在公司于股权冻结期间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担保等公司行为,但司法文件却提出了限制冻结股权办理变更登记、限制被执行股东表决同意公司决议的具体方案,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更是衍生出多种以冻结股权价值贬损事由限制公司行为的模式。股权冻结的强制执行权扩张混淆了财产保全与财产担保的功能边界,不当创设了程序法的诉权切口,最严重的可能后果是冲击公司法人格制度。股权冻结应有其明确的效力边界:股权冻结仅具有临时救济的程序法效力,不应具有财产担保的实体法功能;股权冻结可限制股东转让、出质等处分权,但不及于股息、红利等收益权;股权冻结不产生限制股东表决权、知情权等管理性权利的效力;股权冻结不得限制公司决议行为。公司作出重大决议后该如何平衡股权冻结申请人与被执行股东的利益冲突,应在债法或公司法上寻求救济,股权冻结申请人不宜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提起公司法人格反向否认之诉。

关键词:股权冻结;强制执行权;财产保全;公司法人格;公司决议

8.论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的补充适用关系

作者:程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取保候审、逮捕和监视居住存在补充适用关系。逮捕是取保候审的补充,以社会危险性防止不能为适用前提;监视居住是逮捕的补充,以人性关怀为适用理念。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前羁押率畸高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异化适用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实践执法对“补充适用关系”的背反。理顺并落实以上三种强制措施间的“补充适用关系”,可通过法律修改和完善办案机制来实现。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建议删除第81条中关于径行逮捕的相关规定,同时将第74条第2款第4项修改为“有其他人性关怀需求,需要特殊照顾的”。在机制层面,应当完善听证和羁押必要性动态复核机制,以此强化个案中强制措施的准确适用。

关键词: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修改

9.营业自由保障视域下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构建

作者:刘甜甜(安徽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营业自由作为一项过程性权利,以盈利预期与经营机会为核心内容,其与财产权均应被视为单位的核心权利。但与财产权不同,司法实践长期忽视对营业自由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参照适用”规则的失灵与“查扣冻”措施的滥用,损害了单位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基于此,需要以基本权利保障理念为指引,层次化构建限制变更登记、监督经营管理、暂时停产停业的单位强制措施体系。完善司法审查、紧急程序与救济机制,并在《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章中实现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系统性整合,在打击单位犯罪的同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营业自由;单位犯罪强制措施;限制变更登记;监督经营管理;暂时停产停业

10.新时期我国市场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

作者:孙晋(新疆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市场监管权力配置存在横向部门职能交叉、纵向央地事权界分不清以及基层执法承压等问题,根源在于权力配置逻辑主线模糊与协同机制不足。为此,新时期我国市场监管权力配置的优化应以“功能适配”为原则,以形成“监管合力”为目标。市场监管权力配置在价值层面,需恪守市场经济法治原则,平衡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关系,以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目标,在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等关键领域率先探索垂直监管体制。就市场监管权力配置优化的基本框架而言,纵向上需依据事务属性科学划分事权并匹配相应管理模式,横向上应规范社会配置、强化部际协同。通过完善法治体系、推动监管工具现代化、构建跨区域协同机制并加强专业人才保障,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服务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市场监管;权力配置;功能适配;监管合力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可司法确认性研究

作者:吴卫星(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既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创新,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调对接”的关键性制度安排。然而,该项制度在实践中面临司法适用率极低的困境,在理论上也存在磋商协议性质不清、司法确认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议,因此需要对磋商协议是否具有可司法确认性这一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确认规定不是拟制性规定,而是参照性规定,能够进行司法确认的对象应当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协议。磋商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但是在实践中存在民事和解协议和民事调解协议两种不同情形,只有具有调解协议属性的磋商协议才具有可司法确认性。可以通过将人民调解组织嵌入磋商主体、创设独立的生态环境纠纷调解组织和对“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进行扩大解释三条路径对我国磋商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行调适。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民事和解协议;民事调解协议

12.国际裁判体系中“一致性”概念的再审视

作者:李佳俊(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内容提要:随着国际裁判机制的扩展与分化,“一致性”逐渐由裁判方法问题泛化为承载规则稳定、制度权威与合法性期待的综合性概念,并引发出将结果差异等同于制度缺陷、一致性即为正当性来源等误区。国际裁判体系并不存在统一上诉层级和单一权威结构,不同机制中的一致性要求受条约文本、权限基础、规范结构和争端解决任务制约。通过对一致性与连贯性、确定性、可预测性等相近概念的辨析,考察其在WTO争端解决、国际投资仲裁等国际司法机构中的实践可知,一致性不应被理解为裁判结果趋同,而应定位为解释方法、论证结构与理由回应的相对稳定。重塑“一致性”概念的核心是强化说明义务,即裁判机关在面对实质相关且具有可比性的既有裁判材料时,应说明延续、区分或偏离的法律理由,并依据不同机制功能确定说明强度,以区分合理分化与解释失范。

关键词:国际裁判体系;一致性;国际法解释;说明义务

《法学》是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中文法学类期刊,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法学理论类月刊,创刊于1956年。本刊已逐步形成“紧贴现实发展、冲击法学前沿、反对无病呻吟、彰显学理深度、论证严谨规范、文字清新易懂”的用稿特色。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毛琛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